近日,黃平縣人民法院審結生效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是利用銀行賬戶轉移網絡賭博犯罪資金的情況下,以獲利為目的,于2023年2月21日、22日在浙江省寧波市的一棟公寓的房間把自己的兩張銀行卡及支付密碼、手機網銀APP、身份證等提供給楊某的朋友“阿B”操作轉賬接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資金,資金進賬后李某拿銀行卡幫助取現人民幣19100元,獲得非法利益650元。
【法院認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而提供自己的銀行卡接收犯罪資金并轉賬取現,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上,被告人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以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認罪認罰。
【判決結果】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并將作案工具OPPO Reno9手機一部,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典型意義】
近段時間以來,面向廣大人民群眾開展了一輪又一輪的反電詐法治宣傳,發布了相關典型案例,集中開展打擊整治電詐犯罪的行動。可仍然有不少不法分子為一己私利,就如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被金錢蒙蔽了雙眼,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銀行卡及支付密碼、手機網銀APP、身份證等幫助他人轉移資金,不但自己一步一步地走向犯罪深淵,鋃鐺入獄,而且讓多名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其行為極大助長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幸福感。
【法官提醒】
希望廣大人民群眾切莫為了貪小便宜、賺快錢,出租、出借、出售個人銀行卡,或提供網上銀行的登錄密碼、驗證碼、幫助刷臉識別,以及通過介紹他人提供銀行卡等方式幫助犯罪分子轉移、隱匿財物,讓自己淪為詐騙團伙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