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謝
黎平法院公正的判決,讓我們中介行業今后再不怕遇到‘跳單’了。”3月31日,原告某房屋中介公司代表將錦旗送給法官感激地說。
近日,
黎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了一起中介合同糾紛案,被告徐某某因通過原告中介買房卻“跳單”,最終被法院依法判決“買單”。
據悉,2022年7月-9月期間,被告徐某某通過原告黎平某房屋中介公司獲取了房屋及第三人房主的相關信息后,為逃避約定的中介費2000元繞開原告與第三人房主直接達成交易。原告得知后,告知被告此舉不妥,應當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務費,雙方協商不下后,原告遂起訴到本院。
黎平法院認為:原、被告于2022年8月25日達成的《看房確認單》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各自履行義務。而被告通過原告獲得第三人房主的售房信息后,為逃避約定的中介費繞開原告與第三人房主達成交易的行為應當視為原告與被告達成的中介服務合同履行完畢。
由于原被告雙方拒絕調解,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下判決:被告徐某某支付原告某房屋中介公司中介服務費1000元(已扣除之前支付的意向金1000元)。
目前,該案已全額兌現并結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五條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