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黎平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危險駕駛罪案,被告人吳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肇事后逃逸還毆打他人,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1月1日,被告人吳某某(C1證扣留狀態(tài))駕駛小型越野客車由五貴路下段方向往南泉山方向行駛,當晚1時15分當車輛行駛至黎陽中路100米處路段時,其駕駛車輛與由被害人羅某某(持C1證)駕駛的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吳某某扇了被害人一巴掌且駕駛車輛逃離事故現(xiàn)場,后吳某某自行回到現(xiàn)場,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對雙方駕駛員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羅某某的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0mg/100ml,吳某某拒絕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后依法抽取吳某某靜脈血樣送檢。經(jīng)鑒定,所送吳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09.85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某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羅某某無責任。吳某某已積極賠償被害人羅某某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醉酒無證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在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事故發(fā)生后,積極賠償被害人財產(chǎn)損失并獲得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吳某某醉酒后無有效駕駛證件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且酒精含量達200mg/100ml以上,拒絕配合公安民警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依法應(yīng)當從重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駕駛證被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屬于無證駕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第一款:“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六)逃避公安機關(guān)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guān)依法檢查尚未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以上吳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二)、(五)、(六)項之規(guī)定,應(yīng)當承擔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同時,吳某某的行為還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承擔行政責任。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不能拿他人和自己的生命開玩笑,發(fā)生交通事故終將悔恨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