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工作就有錢花
還有這種好事?
00后男子聽信表哥介紹“工作”
只要出借自己5張銀行卡
躺在酒店就能天天賺錢
最終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被判刑
天上不會掉餡餅
勤勞踏實方能致富
8月23日上午,
黎平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在九潮鎮(zhèn)民羅新村公開巡回審理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現場旁聽群眾340人,并在抖音平臺上全程直播庭審,觀看達96萬人次。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7日,被告人吳某某提供自己名下的中國銀行卡、招商銀行卡、中國工商銀行卡、中國建設銀行卡、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共五張銀行卡)給楊某某接收、轉移他人被電信網絡詐騙所得的資金,違法所得人民幣4500元。被告人吳某某名下的中國銀行、招商銀行轉入異常流水共計人民幣191.222825萬元,其中,被害人轉入被詐騙資金共計人民幣36.78496萬元。吳某某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卡、中國建設銀行卡、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在2021年6月至9月期間,無交易異常流水。
【裁判結果】
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仍提供自己的資金賬戶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依法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其違法所得贓款人民幣四千五百元,依法繼續(xù)予以追繳,并上繳國庫。
【法官說法】
網絡詐騙在生活中屢見不鮮、花樣繁多,讓人防不勝防,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電信網絡詐騙的重要“幫兇”,廣大群眾要不斷提高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網銀U盾等賬戶存取工具。同時也要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靠自己的勞動去創(chuàng)造美好的生活,堅決抵制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手機卡、支付賬戶等行為,不做犯罪分子的“幫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