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推動我省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深入開展,圍繞2023年“安全生產月”的主題“人人講安全、個個會應急”,發揮“關鍵少數”作用,突出主要負責人第一責任帶動企業全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落實,切實提高企業隱患排查和整改的質量,省應急廳公布5起主要負責人未履行職責的行政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2年11月30日,貴州省應急管理廳會同銅仁市應急局、大龍開發區安監局對貴州弘邦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未建立模具、拌料、倉庫、檢驗等工種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按照2022年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培訓等違法行為。
以上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省應急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三萬元罰款。
案例二
2023年3月31日,貴陽市應急管理局執法支隊對貴州香友酒業集團有限公司進行白酒生產企業專項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以及教育和培訓制度;未組織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等違法行為。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貴陽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處以三萬元罰款。
案例三
2022年5月24日,遵義市綏陽縣應急管理局檢查發現綏陽盛達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主要負責人未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等違法行為。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五款的規定,綏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二萬元罰款。
案例四
2023年1月16日,安順市應急管理局對貴州省安順市霖鵬煙花爆竹銷售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向未取得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的個人銷售煙花爆竹、允許未安裝阻火裝置的機動車輛進入倉庫內等違法行為。
經查,該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安順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二萬九千元罰款。
案例五
2022年6月29日,貴州省黔東南州錦屏縣應急管理局對平秋鎮便大采石場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發現該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等違法行為。
企業主要負責人承認自己文化程度低,專業水平有限,不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五項規定,鑒于違法行為首次發現,且調查期間主動配合、積極整改,本著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二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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