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龍某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案
在被告人龍某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中,被告人龍某某聽信罌粟可以治關節炎的傳言,將罌粟種子種植在自家房屋四樓樓頂的自制木箱里,并進行常規管理。種植過程中被公安局查獲,當時罌粟原植物已經開花掛果。經清點,龍某某種植的罌粟原植物共計662株。經鑒定從送檢罌粟原植株中檢出嗎啡、可待因、蒂巴因、罌粟堿、那可汀成分。被告人龍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的管理規定,明知是罌粟而非法種植,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龍某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種植罌粟屬于源頭性毒品犯罪,歷來是我國禁毒斗爭打擊的重點。罌粟是多種毒品如鴉片、海洛因的原植物,我國法律明文規定嚴禁種植。近年來,在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的高壓打擊下,該類案件逐漸減少,但非法種植罌粟的現象仍然存在。主要原因在于部分人民群眾對種植罌粟的危害認知不全,法律意識淡薄、心存僥幸。本案中,被告人龍某某聽信他人罌粟可以治關節炎的傳言而進行違法種植,并且已達500株以上,雖然沒有販賣目的,但其行為亦構成犯罪,達到刑法處罰程度。因此,廣大人民群眾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識,避免因一時糊涂而付出沉重的代價。
2.被告人劉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案
在被告人劉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被告人劉某某于2019年至2020年期間多次容留雷某、楊某某在其越野車上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具體案情為:2019年7月某日,被告人劉某某容留雷某在其停靠于某縣某地下停車場的車內共同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年初某日,被告人劉某某容留雷某在其停靠于某縣某單位后面的車內共同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3月,被告人劉某某分別兩次容留雷某、楊某某在其停靠于某縣某單位后面的車內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同月其又容留雷某、楊某某在其停靠于某縣某大道的車內共同吸食毒品冰毒;此外,單獨容留雷某在其停靠于某縣某大道的車內共同吸食毒品冰毒。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陽多次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對其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本案是一起既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自身亦參與其中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劉某某不僅提供場所供他人吸食毒品,自身也參與其中,給其帶來了牢獄之災,毒品不僅傷害人的身體,更摧毀了美滿的家庭。在該案中,劉某某深知毒品的危害性,但在錢財和尋求刺激的誘惑下,早已將危害拋之腦后,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判處刑罰,體現了人民法院對毒品犯罪絕不姑息、嚴懲到底的決心。
在此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要深刻認識毒品的危害與可怕,堅決遠離毒品,特別是廣大青少年要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不盲目追求享受和刺激,人生沒有回頭路,世上亦無后悔藥,一定要端端正正走好人生每一步。
3.被告人楊某某、張某某犯販賣毒品罪案
在被告人楊某某、張某某犯販賣毒品罪一案中,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期間,被告人楊某某先后多次在
凱里市區等地向張某某、孫某、龍某三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獲利共計人民幣35220元。購毒人員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與楊某某聯系并使用微信轉賬的方式支付毒資后,楊某某再將毒品送至購毒人員處。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多次販賣毒品冰毒給吸毒人員王某某、田某某、趙某三人吸食。吸毒人員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與張某某聯系并使用微信轉賬的方式支付毒資后,張某某從獲得的毒資中截留一部分,然后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楊某某購買冰毒,購得毒品冰毒后,再將冰毒包裝好放到指定地點或通過順風車送至吸毒人員處。經查明,張某某一共收取王某某等三人毒資共計25400元,向楊某某轉賬18655元購買毒品冰毒,從中牟利6745元。
被告人楊某某、張某某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多人販賣毒品,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楊某某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本案系被告人向多人多次將毒品包裝好放到指定地點或通過順風車送至吸毒人員處的販賣毒品案,毒品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百害無一利。人民法院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彰顯對于毒品犯罪的“零容忍”態度。
4.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案
在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2020年2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出資與吸毒人員周某標合伙向常某某(另案處理)購買了約0.3克的冰毒,同日,周某某駕駛其貨車到某路段上,并在其貨車內容留周某標、常某某吸食冰毒;2020年2月某日,被告人周某某出資與周某標合伙向常某某購買了約0.3克的冰毒,之后周某某駕駛其貨車到某高速站出口旁的一空地上,在其貨車內容留周某標吸食冰毒;2020年3月某日,被告人周某某出資與周某標合伙向常某某購買了約0.3克的冰毒,之后周某某在某農貿市場的停車場內容留周某標在其貨車內吸食冰毒。
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毒品犯罪當中,除了制造、販賣、運輸等行為入刑以外,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也是刑法打擊的涉毒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即容留他人吸毒是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對于吸毒人員來講,買到毒品后找到一個可供吸食的安全場所相當關鍵,這也是刑法打擊容留他人吸毒的意義所在。刑法打擊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行為,體現國家堅決打擊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堅決鏟除一切滋生毒品違法犯罪的土壤的決心。
5.被告人歐某某犯販賣毒品罪案
在被告人歐某某犯販賣毒品罪一案中,吸毒人員舒某通過楊某、王某、蔡某某(三人因販賣毒品罪已判刑)等人層層購買毒品K粉,蔡某某通過微信轉賬1000元給被告人歐某某購買毒品K粉,歐某某收錢后將毒品放置在某地并告知蔡某某,蔡某某獲取K粉后拿給王某,王某將K粉拿到后放置在另一地點,舒某安排張某某到現場取走K粉時被公安機關民警當場查獲,查獲K粉經稱量凈重1.1克。
吸毒人員舒某又通過楊某、王某、蔡某某等人層層購買毒品K粉,蔡某某通過微信轉賬1500元給被告人歐某某購買毒品K粉,被告人歐某某將毒品K粉放置于某處后告知蔡某某,蔡某某獲取K粉后拿給王某,王某將K粉放置于某處后通知舒某,舒某到現場取走K粉時被公安機關民警當場查獲,查獲K粉經稱量凈重1.3克。
蔡某某通過微信轉賬3000元給被告人歐某某購買毒品K粉,被告人歐某某收錢之后將毒品K粉放置在某地,并將位置告知蔡某某,蔡某某在去拿毒品K粉的路上被公安機關民警抓獲,在蔡某某指認下公安機關民警將藏在某地的毒品K粉扣押,經稱量扣押毒品K粉凈重5.9克。
2019年8月至9月期間,楊某先后9次以600元/克的價格通過微信轉賬11000元給被告人歐某某購買毒品K粉18.3克。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間,鄧某某多次以560至580元/克的價格通過微信轉賬183940元給被告人歐某某購買毒品K粉317.1克。
被告人歐某某販賣毒品343.7克,數量較大,犯罪金額近二十萬元,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被告人歐某某犯販賣毒品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近年來出現的新型毒品犯罪形態各異,五花八門,極具偽裝性、隱蔽性和迷惑性。不少販毒分子通過微信轉賬、微幫車代送、“丟包”等方式販賣毒品。禁毒“大掃除”以來,司法機關緊盯毒品犯罪新動向和新特點,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職責,依法嚴懲各類毒品犯罪,本案被告人向多人多次販賣毒品零包,并通過微信轉賬等方式企圖掩蓋犯罪行為,人民法院根據其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等,依法從嚴懲處,彰顯法院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