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被告人魏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貴州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2007年在貴陽市云巖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為魏某。2008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魏某在明知貴州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未取得金融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仍然以貴州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名義,組織公司員工或業務員通過召開推介會、上街發傳單、進行項目實地考察等形式向不特定公眾公開宣傳公司
投資的貴州省長順縣某某整體開發項目,并以此為由向不特定公眾進行非法融資。后魏某以該公司的名義與400余名
投資者簽訂投資合同,并承諾以24%-30%不等的年利率每月向集資參與人返還利息,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1.5億元。
該案由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一審,該院經審理認為,魏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以社會不特定公眾為對象、以高利息回報為誘餌,通過召開推介會、發傳單、組織實地考察等方式公開宣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1.5億元,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予懲處。判決被告人魏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宣判后,被告人魏某不服一審判決,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經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