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22年,李某某經他人介紹得知提供銀行卡代收代付違法犯罪資金可獲得高額報酬。同年11月,李某某將自己的銀行卡、身份證等提供給他人代收代付違法犯罪資金共計228.8萬余元,其中已查明詐騙資金共計163.6萬余元,后李某某獲得高額報酬3.7萬元。
今年3月3日,湄潭縣人民檢察院對李某某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向湄潭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律解析】湄潭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表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2015年11月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犯罪行為。3月14日,湄潭縣人民法院判決李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現判決已生效。
檢察官提醒:銀行卡只限持有人本人使用,持有人切勿為了看似得來容易的“中介費”“手續費”“好處費”而出借、出租、出售自己乃至親朋好友的銀行卡,為電信網絡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最終走向違法犯罪的道路,切勿因貪小利而以身試法。(通訊員:趙潔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