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會
把酒言歡本是一件樂事
但如果“同桌人”飲酒過量
或飲酒后回家途中發生意外
造成人員傷亡時
樂事也難免成了悲劇
↓↓↓
10月6日,威寧自治縣二塘鎮伍某某過生日,邀約陳某某、王某某等8人小聚,聚餐過程中大家都飲了一些酒,聚餐結束,陳某某駕駛摩托車回家,于凌晨三時發生交通事故并當場死亡。
陳某某的家人認為,伍某某、王某某等7人作為陳某某的同飲人,未盡到安全護送義務,應對陳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擔相應責任。10月11日,陳某某家人就該案件向二塘司法所申請調解,經過十余個小時的調解,最終多方達成調解協議,并于10月22日將所約定的賠付款項全部支付完畢。
以案普法
按照法律相關規定,共同飲酒人在飲酒過程中對其他飲酒人負有提醒、勸阻和通知的義務,對醉酒者負有看護、照顧和護送的義務,此護送義務包括將醉酒者安置在對其人身不構成威脅的情況下。若共同飲酒人未在飲酒過程中和飲酒后履行義務,當因飲酒造成人員傷亡時,同桌飲酒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由于飲酒者本人存在過失,可以減輕同桌人的責任。
以下四種行為同桌飲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
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感情深、一口悶”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故意性勸酒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不安全護送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駕車不勸阻
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或者損害性行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壞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飲酒行為本身系一種人為產生危險性的行為,作為共同飲酒人對置身在該特定危險行為中的對方應產生法定的注意義務,即包括提醒、勸告義務,及時通知義務乃至照顧、護送等最大限度的附隨義務,且安全注意義務的范圍隨行為人醉酒程度的加深而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