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了有人買單”是公開踐踏公民人權
19日上午,兩女一男爬上了合肥市杏林街道辦事處大樓的樓頂,聲稱不給合理解釋就跳樓。一名女工作人員態度很囂張:你一個種田的,跑這里來瞎鬧什么玩意;有能耐你們就跳下去,死了有人買單。附近的居民紛紛表示,街道沒有協議就野蠻拆遷,大家都沒有活路了。(3月20日《安徽市場報》)
一直以來拆遷多是非,也頻出“雷人語錄”,留心者可以學著“詭異死”編寫“連續劇”,這“拆遷雷人語錄”的集數并不見得比“詭異死”少。“哪里拆遷不死人”、“妨礙拆遷,讓你蹲大獄”、“不拆遷,弄死你們!”、“不要以卵擊石”……再加上這回的“死了有人買單”,這“拆遷語錄”還真不少,雷人程度也愈演愈烈,對于公民人權的踐踏,也暴露無遺。
在一個民主社會,和諧社會,“人權”這個詞近年來率被提及,再者,由于民主觀念日益深入人心,每個公民對“人權”的訴求不在滿足于“紙上談兵”,而希望獲得實實在在的權利。而這權利,簡述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發展的權利,或者說,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權利。然而,在拆遷中出現的不和諧現象,極大地侵害到公民的人權,公民所擁有的自由、平等協商權利被無情戳傷,只剩下服從,逆來順受,很明顯,單方面的強制拆遷已經有悖于法治精神。
強制拆遷,是行政強制的手段,這必須有所規范,一旦失范,公民定會居無定所、漂泊不定地過日子,居者有其屋也淪為一紙空文。在社會關系不斷復雜化的當下,拆遷雙方之間的矛盾已經從經濟問題逐漸向政治問題轉變,成為社會最為尖銳的矛盾之一。在為“人權”而奮斗的過程中,不少所謂的“釘子戶”由于拆遷者的不人道而采取極端的手段,直接危害到社會穩定。新聞中一個平方米150元的拆遷補償標準,任何人都是無法接受的,這跟打發叫花子有何區別呢?侵害人權都退居其次了,這是嚴重的侮辱人權。
而事實上,對于“強制拆遷”,我國一直在努力。在《行政強制法》中,對于遏制“霸權拆遷”對人權的踐踏,明確規定:除非情況緊急或者當事人同意,“行政強制執行不得在夜間和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機關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行政義務”。可現實的境況讓人擔憂不已,凡是法律中規定不允許的都是拆遷者的“絕招”“必殺技”,不得不說,這是一幕現實的諷刺劇。
既然“有法可依”,那就應該“有法必依”,而不能是不具備執行力和操作力的“面子工程”。如果真不知道怎么做,看看外國那些善待“釘子戶”的例子,拆遷者、執法者和相關人員捫心自問,尊重“人權”,拆遷中我們做到了么?或者換位思考一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