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李昌奎奸殺少女案引司法理念實體判決激辯
云南省昭通市巧家縣。
桀驁不馴的金沙江從該縣境內的險灘陡崖上激越穿過。
兩年前發生的一樁血案及其之后的兩審判決,讓地處偏僻、默默無聞的巧家縣迅速聞名……
瑣事奪命
據法制日報 2009年5月14日,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村民李昌國(男)與陳禮金(女)因收取水管費引起爭吵,繼而演變為動手廝打。誰也沒料到,這起看似尋常的糾紛會引發一場驚天血案。
爭執發生后,李昌國的弟弟李昌奎從四川西昌趕回村里。隨后的事情在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中有著清晰的描述:
“經審理查明,16日13時許,李昌奎在王廷金家門口遇見陳禮金的女兒王家飛和兒子王家紅(3歲),李昌奎以兩家的糾紛同王家飛發生爭吵并抓打,抓打中李昌奎將王家飛的褲襠撕爛,并用手將王掐暈后抱到王廷金家廚房門口實施強奸。王家飛被強奸后醒來跑向堂屋,李昌奎便提起一把條鋤打擊王家飛的頭部致王當場倒地,并將王家飛拖入王廷金家堂屋左面的第一間房內,后又提起王家紅的手腳將其頭猛撞該房間門方,并將王家紅置于王家飛右側,又在王廷金家里找一根繩子,分別將王家飛、王家紅的脖子勒緊,后逃離現場……”
血案發生后,巧家縣公安局發出通緝令,在周邊地區設崗堵卡,緝拿兇犯。
案發4天后,李昌奎逃至四川省普格縣,隨后向當地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并被當地公安處刑事拘留。
二審改判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后認為:“被告人李昌奎所犯故意殺人罪,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其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雖李昌奎有自首情節,但依法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據此,一審法院下達判決:“被告人李昌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由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廷禮(王家飛的父親)、陳禮金經濟損失共計3萬元(其家屬已賠償的除外)。”
李昌奎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為本案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對被告人李昌奎量刑過重。”
二審法院在審理中注意到“被告人李昌奎犯罪后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在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好,并賠償了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等情節。二審法院采納了上訴人李昌奎及辯護人所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等辯護意見,認為對被告人李昌奎應當判處死刑,但可以不立即執行。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遂在終審判決中作出如下判決:
維持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中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二及第一項中對被告人李昌奎強奸罪的定罪量刑及故意殺人罪的定罪部分;撤銷對第一項中對故意殺人罪的量刑部分。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昌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質疑與解釋
終審判決公布,引發社會強烈關注。
“自首悔罪”率先被拋到風口浪尖。在被害人家屬看來,李昌奎犯下血案,畏罪潛逃,皆因在公安機關追逃的高壓態勢下被迫投案自首,而李昌奎家屬在鄉、村兩級干部多次做工作過程中,始終以各種理由借口不拿錢給遇害的王家飛、王家紅予以安葬,直至在鄉、村兩級社會矛盾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責令后,才被迫公開變賣相關物品,讓受害者家屬得到了21838元安葬費。更重要的是,受害者家屬難以在上述種種情形下諒解對方。
有網友在網上發帖討論:李昌奎如此惡劣行兇,無論其自首還是悔罪,均不足以減輕其罪行,絕對應當受到嚴懲。
7月6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首次對李昌奎案作出回應。省高院新聞發言人、副院長田成有和主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趙建生對媒體記者表示:案件本身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改判有事實、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據。社會爭議主要是來自各方對國家刑事政策及法律的基本精神認識上的差異。
“在李昌奎這個案子中,不存在法院和法官徇私舞弊、偏心的情況。”趙建生表示,這個案子的受害人和被告人都是同村的農民,“我們的極刑主要是針對那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這就是寬嚴相濟、區別對待、突出打擊重點、少殺慎殺綜合起來得出的判決結果”。
據這位副院長介紹,這起案件的判決經過審判委員會27名委員的表決。本案二審的改判不是合議庭或是某個法官就能決定的,是通過審委會集體的討論認定的。
云南省高院日前表示,已經對此案進行重新審查,不日會將結果向社會公布。
爭論在繼續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罪行極其嚴重’如何理解,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遠煌針對本案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結合刑法分則的罪名、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性質極其嚴重、犯罪情節極其惡劣和手段極其殘忍,即要從主觀、客觀兩方面綜合判斷罪行是否極其嚴重,進而決定是否適用死刑以及適用死刑的具體方式”。
7月13日,有媒體報道了對云南省高院副院長田成有的專訪。田成有表述了這樣的觀點,“社會需要更理智一些,絕不能以一種公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這是對法律的玷污”。這位副院長表示,“這個國家需要冷靜,這個民族需要冷靜,這是一個宣泄情緒的社會,但這樣的情緒對于國家法律而言,應冷靜。我們不會因為大家都喊殺,而輕易草率地剝奪一個人的生命”。
在田成有看來,“10年之后再看這個案子,也許很多人就會有新的想法。我們現在頂了這么大的壓力,但這個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個標桿、一個典型”。
有網友表示,既然中國刑法還沒有取消死刑,那么當判死刑者就必須判處死刑,不應該以“觀念”而廢法,更不能為了樹一個“10年后的標桿”,就可以超前司法。
有專家進一步指出,從刑法理論上來講的話,死刑并不是一種最人道,或者說并不是一種最有效的威懾措施,但是如果說我們國家還存在死刑,那么死刑就應該適用于那些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身上,而不能讓這個社會或公民無法理解,為什么有些罪行惡劣的判了死刑,有些又沒有判死刑,“這個才是問題的核心”。
還有法律界人士稱:“問題恰恰在于,法律上關于‘自首與減刑’及‘死刑與死刑緩期執行’的差別沒有清晰明確界定。對于自首能否必然減刑,對于哪些情況能判死刑緩期執行,這些法律界限的模糊,使得法官對某個被告人判決死刑或判決死刑緩期執行都能說得通。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便引入公眾的感受作為判斷的重要標準,這正是一些死刑案件受到輿論影響而發生變化的根本原因。由此看來,在立法上進一步明晰死刑與死刑緩期執行的適用界限,是避免司法再陷輿論漩渦的必由之路。”(本報記者杜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