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為廈門“馬拉松”式的官司埋單?(圖)
在因由前述行政判決引發的系列民事賠償訴中,匯成公司認為,匯成公司已協助沈誦慶提交了完整的辦證資料并取得廈門市土房局權籍登記中心出具的收件收據憑證后,2005年,廈門市土管局以"項目測繪結果當事人各方有異議,正在法院訴訟"為由,發出《暫緩登記通知書》。業主沈誦慶以此為由起訴匯成公司,要求其賠付逾期辦證違約金至其辦出產權登記手續之日止。而市法院認為"提供符合辦證要求的測繪結果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義務,由于嘉蓮大廈項目測繪成果當事人各方存在異議,導致房管部門退回對訴爭房屋的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是匯成公司并未完成提供符合辦證要求的測繪結果的義務"所致,故認為匯成公司應承擔逾期辦證金。
匯成公司稱,在此期間,業主沈誦慶又直接作為嘉蓮大廈第一批62位業主的訴訟代理人于2005年起訴廈門市政府,要求撤銷已經辦理的產權證,法院判決撤銷產權證。隨后,其中24個撤證業主以匯成公司沒有提供合法有效的測繪成果為由起訴要求匯成公司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法院再次判決支持了這些業主的請求。但在2008年第二批嘉蓮大廈54位業主提出撤銷產權證的訴訟請求,法院竟然有另外兩種判決結果:一是對部分業主判決僅撤銷產權證的面積,不再撤銷產權證;二是對部分業主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起訴,最終導致"同樣的訴訟請求,同一法院系統居然做出三種不同的判決"的現象。
而事實上,撤證業主們一方面憑借市中院的一紙判決執行匯成公司與日俱增的巨額逾期辦證違約金,一方面又在現實生活中持有"被判決撤銷的產權證",仍然"有效"地使用這些產權證,甚至在市土管局辦理變更登記、抵押登記、轉移登記等等。
匯成公司稱,尤其是在沈誦慶全權代理的嘉蓮大廈二層商場業主臺灣人陳淑芳(該業主系二手房業主、與匯成公司沒有買賣合同關系)的撤證案件、以及訴匯成公司的逾期辦證賠償案件中,沈誦慶一邊代理該業主提出強制執行匯成公司的申請,如查封匯成公司整層寫字樓、若干單元廠房、凍結基本賬戶,而另一方面,該業主陳淑芳的產權證早在該逾期辦證賠償判決生效后的2個月內于2007年6月1日即辦理了更名的變更登記、后來在強制執行期間又已經將該房產轉讓并辦理了轉移登記!然而匯成公司已經實際支付給沈誦慶代執行的業主陳淑芳的違約金2,672,975元,尚有4,924,060元中止執行,作為執行代理人的沈誦慶在其被代理人主體已經完全不適格的前提下,仍然向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拍賣匯成公司在廈門的總部寫字樓!
而以上匯成公司的巨額民事賠償的焦點均歸結至市土管局指定的測繪單位的測繪資格問題。匯成公司認為,廈門市土管局在三明測繪所的資質審核中負有不可推卸的審查義務,開發商的委托測繪與土房局的測繪審核是兩個不同環節,只有經過了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測繪面積才能成為辦理《土地房屋權證》的依據。而匯成公司早已于2000年8月18日取得了廈門市房地產權籍登記中心出具的《廈門市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登記收件收據》,完成了向權屬登記機關辦理商品房產權初始登記的義務。歷次的法院判決也只撤銷了廈門市土管局的審核行為,而從未判決撤銷2000年8月16日的測繪成果。況且事實上,從2005年至今,市土管局仍依據2000年8月16日的測繪成果為大量的嘉蓮大廈一手房、二手房業主辦理了產權證。
而另一方面,業主沈誦慶卻認為其只贏得"紙上勝訴",他認為廈門市中院的生效判決未履行,并偶然、無意中發現了一份編號為"(2010)18號"的廈門市委會議紀要,讓其才了解其中的原由,該會議紀要中寫道,針對嘉蓮大廈房產糾紛問題,廈門市委政法委等單位曾專門研究,研究的結果是:"商請福建省高級法院同意對已生效判決、裁定暫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