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子書記”臺上講反腐臺下收賄賂獲刑12年
據法制日報 有“才子書記”之稱、在臺上頻講反腐臺下猛收賄賂的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原區委書記潘瀟(本報案件版8月24日曾以《“才子書記”臺上頻講反腐臺下猛收賄賂》為題進行報道),因收受賄賂折合共計350余萬元,今天被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被追繳非法所得。
記者了解到,現年54歲的潘瀟,先后擔任全國總工會輕工業工會干部,廣州市人事局局長、黨組書記,廣州市芳村區區委書記、區人大主任,廣州市委副秘書長,廣州市花都區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5年年底至2011年3月,潘瀟在擔任花都區區委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期間,在承攬項目工程過程中為他人提供幫助,并通過提拔任用下屬親信借機斂財。
8月24日,潘瀟受賄案在廣州市中院一審開庭。當天的庭審進行得異常順利,潘瀟對公訴機關的主要指控事實均供認不諱,只是對部分受賄數額提出了異議,特別是針對幫助廣東大昌行喜龍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另案處理)租賃花都區交通局場地的指控,潘瀟提出:“我只是幫助李某約了花都區交通局的領導一起吃飯,向他們表示今后要對李某的生意多支持,但并沒有直接指示他們要把場地租給李某。”
法院審理后查明,潘瀟單獨或伙同親屬(另案處理)收受他人財物,其中收受建房、裝修、購置物品以及親屬旅游費、玉器等財物共價值人民幣259萬余元,以“工資”、“租金”、“禮金”等名義收取人民幣82萬元、港幣11萬元、美元5000元,為他人牟取利益。
法院認為,潘瀟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但鑒于其在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前,主動向檢察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潘瀟還退出大部分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因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潘瀟有期徒刑12年;追繳被告人潘瀟的違法所得。
一審宣判后,潘瀟表示回去考慮后再決定是否上訴。(記者 鄧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