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賈靜雯為了結束與孫志浩的婚姻關系,在離婚官司中,被孫志浩訴請依“夫妻剩余財產(chǎn)分配”,要求賈靜雯支付2600萬元臺幣。
藝人賈靜雯豪門夢碎還被索賠。
網(wǎng)易娛樂6月1日報道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藝人賈靜雯為了結束與孫志浩的婚姻關系,在離婚官司中,被孫志浩訴請依“夫妻剩余財產(chǎn)分配”,要求賈靜雯支付2600萬元臺幣(約合人民幣550萬)。賈靜雯委任律師黃珊珊昨說,賈的態(tài)度是,不管是小孩或金錢,都會尊重法院依法判決的結果。
黃珊珊說,孫志浩主張他自己沒什么財產(chǎn),月薪僅35000元人民幣,存款約十萬美金,但賈靜雯自二○○五年嫁到孫家后,接戲拍廣告,共賺進一億多臺幣,必須要分給他一半,扣除開銷原本是4600萬臺幣,后來減縮為2600萬臺幣。
賈靜雯:尊重法院判決結果
黃珊珊不以為然說:“孫家當初以她的工作主張離婚,現(xiàn)在卻要求分配她的工作所得,難道賈靜雯這幾年都不用吃喝?不用照顧媽媽和家人?為了每兩天輪流照顧女兒,她在人生地不熟的美國住了七個月,而且打官司不用花錢嗎?美國律師一小時就要五百美金,為了爭回女兒,她光律師費就花了好幾百萬元!”
她說,孫志浩請求財產(chǎn)分配是他的權利,但多少錢不是他說了算,尤其他們夫妻這幾年已經(jīng)沒有共居,孫志浩甚至把去年帶走小孩后、賈靜雯拍戲都算進去,“當初不是說孫家在美國的豪宅價值三百萬美金嗎?怎么現(xiàn)在變成存款僅十萬美金?”
買房子送聘金 孫家主張拿回
至于小孩監(jiān)護權,臺灣法院已調查大半年,正在等社工單位的訪視報告,讓法院做出對女兒梧桐妹最好的監(jiān)護權判決。
孫志浩的律師張迺良則表示,孫不是向賈靜雯要贍養(yǎng)費,因為孫、賈結婚時,孫家在上海用兩人的名義,買了一棟市值超過新臺幣兩千萬元的房子,還給了賈靜雯新臺幣五百萬元現(xiàn)金,每月還給賈母十萬元生活費,男方要求的,只是把給賈靜雯的財產(chǎn)拿回來。
張迺良說,賈靜雯結婚后的所得,超過新臺幣四千六百萬元,雖然這是孫、賈兩人的共同財產(chǎn),孫志浩依法可以請求分配,但這部分孫志浩決定不提出聲請,只希望拿回原本屬于孫家的財產(chǎn),順利離婚及取得女兒監(jiān)護權。
孫不要求贍養(yǎng)費 想要監(jiān)護權
對此,黃珊珊說,當初五百萬元是孫家給的聘金,房子是兩人共同持分,這五年來,孫志浩沒給過任何生活費,在賈靜雯懷孕期間給的一百二十萬,她也在產(chǎn)后復出拍廣告后也還給孫家了。
黃珊珊說,去年九月,賈靜雯赴美尋女,在美國及臺灣,都提出離婚及監(jiān)護權訴訟,由美國警方找到小孩,并申請人身禁制令。
孫志浩也在美提出離婚訴訟,美國法院認為沒有管轄權,并認定孫家非法帶走小孩,要求孫志浩當庭交出梧桐妹的護照,讓梧桐妹跟著媽媽回臺灣。兩人的離婚及監(jiān)護權官司,已開過好幾次庭,昨天出庭是針對孫志浩反訴,請求夫妻財產(chǎn)分配,進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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