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訊 湖南省郴州市農民李清夫婦賣“山寨”羊毛衫遭遇2151萬元“天價罰單”備受關注。這個案子經鄂爾多斯法院重審后的最新進展是:法院判定李清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199萬元。
盡管這次的罰金比起一審判決已減少9成多,但李清和妻子李紅英還是無法接受判決結果,已再次提起上訴。“我們總共只賣了400多件羊毛衫,才賺了1萬多塊錢,但要罰款199萬元,太不合理,這么多錢幾輩子都還不上。”李紅英說。
2010年8月,李清夫婦在親友幫助下開始做羊毛衫買賣生意,他們在郴州市富民市場租賃了一個店鋪,同時商品也在淘寶網上銷售。這些貼有“鄂爾多斯”、“恒源祥”標志的假冒羊毛衫由李清從浙江桐鄉訂購。當年12月15日,內蒙古鄂爾多斯公安局經偵支隊在富民市場抓捕了包括李清在內的多位經營戶,并扣押店內全部服裝和銷售用電腦,理由是“涉嫌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罪”。
一審中,鄂爾多斯法院認定,李清共銷售假冒“鄂爾多斯”、“恒源祥”羊毛衫26187件,按照吊牌價計算,這批羊毛衫價值4300余萬元。按照相關法律,李清被鄂爾多斯中院判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151萬元。而李清稱,這批羊毛衫無論從實體店還是網站銷售,價格都在100多元,經營4個多月來共銷售400余件,銷售額僅6萬余元。
李清賣羊毛衫獲利1萬元被判刑5年并處罰金2000多萬元的消息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輿論普遍認為這樣的判決有失公允。李清也提出上訴。隨后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了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并發回重審。
在這次重審中,公訴人員出示了警方提供的補偵材料,其中有曾經“下落不明的關鍵證據”——記錄銷售數據的電腦主機。法院審理認定,李清共假冒“鄂爾多斯”毛衫21754件,假冒“恒源祥”毛衫4433件,按照兩品牌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148元和170元計算,李清非法經營數額為398萬余元。法院按照刑法213條等相關法律,判決李清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199萬余元。
見到這個結果,李紅英還是覺得很冤:“我們家店鋪才20多平方米,怎么容得下兩萬多件羊毛衫呢?她曾申請檢察院和法院恢復現場查看自家店鋪是否能容納下這么多件毛衫,但未被采納。
僅小學文化的李紅英在丈夫被捕后,向律師請教和自學了相關法律知識,她說除了數量問題外,這個案子還有幾處有爭議的地方。“一是刑法規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或者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鄂爾多斯法院無權審理我丈夫的案件;二是案件的定性,我丈夫沒有參與假冒注冊商標,只是從桐鄉那邊拿貨、銷售,并不是法院所認為的策劃、指使制造假冒羊毛衫,不應被判定假冒注冊商標罪,而是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罪。”
記者就此請教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研究會理事鄭萬青。他說,案件之所以有這么大的爭議,除了對于假冒羊毛衫數量的認定外,最主要原因是案件的定性。如果李清是犯假冒注冊商標罪,法院這次重審的判決并無不當;但若李清事實上僅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則根據法律規定,銷售金額要在25萬元以上的,才屬于刑法規定的“數額巨大”,才能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罰金數額上,如果定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那么199萬余元的罰金顯然過重。其違法所得為1萬余元,則最高罰金也只能是5萬余元。
鄭萬青認為,“李清若只是從桐鄉處訂貨、銷售,應該算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但如果有策劃或指使他人制造了假冒羊毛衫的行為,應被認定‘假冒注冊商標罪’。法院應該向社會公開審判的依據,給輿論以回應。”
“賣假羊毛衫的確不對,該受法律懲罰。但眼下的判決我們很難心服口服。”李紅英說,他們只能等候再上訴的結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