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機醉酒駕駛不幸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家屬認為同乘好友沒有盡到勸阻的義務,憤而將同乘者告上法院。法官在呼吁市民拒絕酒后駕駛的同時,也提醒司機的朋友或同乘者,應做到最大限度的提醒和勸阻義務,盡力阻止司機酒后駕車。
醉駕身亡家屬告同乘者
2011年11月23日凌晨2時左右,死者吳某生與鄒某華等幾位朋友飲酒吃夜宵各自回家。2時50分許,吳某生駕駛小轎車送鄒某華回市區途中發生車禍,吳某生搶救無效死亡。
死者家屬認為吳某生醉酒駕駛車輛已觸犯法律,其對死亡后果應承擔80%責任,但鄒某華明知吳某生飲酒駕駛機動車系違法行為,卻未盡阻止義務,有明顯過錯,應承擔20%責任,于是一紙訴狀將鄒某華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三項的20%即147918.9元;被告賠償原告財產損失的20%即21121.6元。
被告:家屬應對同乘者擔責
被告鄒某華辯稱,死者吳某生作為車輛所有人,既是運行支配者、又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發生交通事故應由其本身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作為同乘者,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傷,原告作為死者吳某生的遺產繼承人,反而應當在遺產的范圍內向被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鄒某華稱,本案作為俗稱的“好意同乘”糾紛,被告作為“好意同乘者”只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更不存在對死者法定的勸阻、照顧、護送和家屬通知義務。
而且,死者作為車輛所有人及控制人,在“好意同乘”情形下,對于同乘人是負有安全注意義務,對同乘人所受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原告主張只是道德層面的問題,并沒上升到法律義務的層面。
法院:
被告已盡提醒義務無需擔責
珠海市金灣區法院審理查明,根據交警部門調查筆錄后認為,雖然當時被告存在與吳某生一起喝酒的先行為,但被告在此過程中并未要求吳某生送其回家,而是在吳某生一再要求下才上車。被告當時亦處于酒后狀態,被告上車的方式為吳某生將其抱上車。
此外,被告在交警部門的詢問筆錄中陳述稱上車后曾提醒吳某生不要開太快,隨即因飲酒原因很快進入睡覺狀態。因此法院認為被告酒后被動上車的情況下,已對死者盡口頭提醒注意義務,無其他證據證實被告存在其他放任或導致吳某生死亡的過錯行為,原告訴請被告賠償,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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