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貴州凱里市紫薇兒童潛能教育培訓學校(以下簡稱“紫薇培訓學校”)將曾在該校任教的張英燕老師告上了法庭,索賠培訓違約金1萬余元,同時提出了競業限制的請求,即張英燕離校2年內不得從事與該校業務競爭關系的行業或到有業務競爭關系的學校任職。近日,凱里市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雙方競業限制的條款無效,但鑒于張辭職有一定過錯,故判令其承擔30%的培訓費。
在法庭上,原告紫薇培訓學校訴稱,2011年5月18日,該校與張英燕簽訂了《勞動合同》和《保密合同》。《勞動合同》約定,若校方提供經費對張進行培訓的,雙方另簽訂《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若張在約定服務期限內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應向校方支付三倍培訓費違約金。
雙方在《保密合同》中約定,張英燕承諾非經校方書面同意,在校方聘用期間和解除、終止聘用關系后2年內,張本人不得有以自己或他人名義直接或間接投資、經營與紫薇培訓學校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商業行為,也不得到與該校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
6月2日,雙方又簽訂了《培訓協議書》,約定紫薇培訓學校出資11800元送張英燕到北京參加培訓,經培訓后,張至少在該校工作三年即從2011年6月24日到2014年6月24日。但進京培訓結束后,張英燕僅在紫薇培訓學校工作了2個多月的時間,便尋找借口另謀高就。9月15日,其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提交了辭職報告,并于10月15日離去。
之后,張英燕向凱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紫薇培訓學校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及被扣的工資,并補辦補繳相應的社會保險費。紫薇培訓學校也提出了勞動仲裁請求,要求張英燕支付該校10598.25元的培訓違約金,并遵守雙方競業禁止的相關約定。
2011年12月8日,凱里市仲裁委作出裁決書,認定紫薇培訓學校和張英燕簽訂的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紫薇培訓學校不服裁決,一紙訴狀,將張英燕告上了法庭。
被告張英燕辯稱,在上崗的第一天,她已將個人的相關資料提交給紫薇培訓學校,但該校誘騙她簽訂合同和協議后,就翻臉不認人了。紫薇培訓學校從未到社保局為其辦理保險,她本人及當時在職的同事也未得到過校方承諾的現金補償。“因為紫薇培訓學校違法,不為我繳納保險,所以我辭職是合法的。”張英燕說。
凱里市法院經審理認定了紫薇培訓學校和張英燕簽訂《勞動合同》、《保密合同》、《培訓協議書》等事實。還查明張英燕在北京培訓的時間從2011年6月8日起至6月23日止,實際支付培訓費9800元。培訓結束后,張英燕在紫薇培訓學校上班至2011年10月15日,共計4個半月。而張英燕提出辭職后,紫薇培訓學校向她發出律師函,告知辭職應承擔賠償培訓費、經濟損失等責任。同時扣發了張英燕2011年9月份的工資1645元,10月份半個月的工資620元,已抵扣進京培訓費。
凱里市法院認為,紫薇培訓學校和張英燕訂立的競業限制約定,不違反國家法律,但校方未給張英燕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經濟補償,故該約定無效,此外,張英燕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30%的培訓費責任,即2572.8元。
此外,法院以另案處理的方式審理了張英燕訴紫薇培訓學校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克扣其工資一案。在本案中,法院判令解除張英燕與紫薇培訓學校的勞動合同關系,再次認定雙方的競業限制條款無效。同時判令紫薇培訓學校在判決生效10日內支付張英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600元,工資28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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