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廣西南寧市警方29日下午向媒體通報日前警車市區撞人事故的調查結果,警車駕駛員廖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公安機關表示,事發后已對廖某采取停止執行職務措施,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有關法規,在事故處理完畢后對廖某進行處罰。
8月21日下午,南寧市亭江路亭子菜市路段發生一起警車引發的交通事故,造成7人受傷。南寧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了交警支隊、警務督察支隊等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認真調查,同時積極協調衛生部門對傷者進行救治。
8月29日,聯合調查組向社會通報了事故的調查處理進展情況:交警事故處理部門認定,警車駕駛員廖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其過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同時,7名傷者經過積極救護和精心治療,目前情況穩定,正在康復,已有3人出院。
據調查,2012年8月21日下午,江南公安分局民警廖某在市內參加會議后,駕駛一輛牌號為“桂A1080警”的警車返回單位。17時許,該警車由南往北方向行經亭江路亭子菜市路段時,由于速度較快,且駕駛員廖某未能按照規范操作,遇險情時采取措施不當,導致該警車分別追尾碰撞在非機動車道及機動車道上由何某、方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何某的電動車受到碰撞后又接連碰撞黃某等5名行人。該起事故共造成何某、方某、黃某等7人受傷,警車及兩輛電動自行車不同程度受損。事故發生后,廖某及同車民警先后撥打“110”、“120”電話報警求助,向單位領導報告,并在現場群眾幫助下,將傷者送往南寧市第二人民醫院救治。
交警事故處理部門趕到現場后,立即對廖某的駕駛資格進行調查。經查,廖某駕駛證的準駕車型與駕駛車型相符,駕駛證在有效期內,“桂A1080警”警車也在年檢有效期內。交警對廖某進行的酒精吹氣檢測結果為零。南寧市第一人民醫院金盾司法鑒定中心對廖某的靜脈血樣進行檢驗,證實其血液中乙醇濃度為零。此后,交警事故處理部門又委托獨立鑒定機構對“桂A1080警”警車的車輛性能、車速等進行檢測和鑒定。經南寧市獅山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檢驗,該車制動系、轉向系、行駛系等均為合格。經廣西公眾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警車在發生事故碰撞瞬間的行駛速度為45公里/小時,超過該路段40公里/小時的限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及現場勘查、詢問取證和司法鑒定結論,南寧市交警事故處理部門作出認定:廖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其過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何某、方某、黃某等7人不承擔事故責任。
“8 21”事故發生后,南寧市公安局領導和江南公安分局領導趕到南寧市第二人民醫院探視慰問傷者,要求醫院全力進行救治。截至8月29日,事故傷者情況穩定正在康復,其中3人已經出院,基本情況如下:
何某,男,47歲,電動自行車駕駛員,頭部受傷,手術后傷情穩定,目前正繼續治療。
方某,女,58歲,電動自行車駕駛員,頭部、腿部受傷,手術后傷情穩定,目前正繼續治療。
王某,女,47歲,行人,左腳骨折,目前正繼續治療。
黃某(懷孕),女,20歲,行人,手部、面部擦傷,目前正在調養恢復,母胎正常。
何某(黃某之子),男,2歲,行人,面部輕微擦傷,已出院。
黃某某,男,44歲,行人,手部、腳部擦傷,已出院。
何某學,男,41歲,行人,右腿挫傷,已出院。
公安機關將繼續積極配合醫院工作,全力做好事故傷者的后續治療。
8 21”事故發生后,警務督察部門立即對廖某采取停止執行職務措施,并按照警務督察條例有關規定介入調查。經查,廖某駕駛警車屬于因公外出執行公務,其攜帶的證照齊全,符合警車管理使用規定,司法鑒定結論證明廖某不存在酒后駕駛行為。
公安機關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有關法規,在事故處理完畢后對廖某進行處罰。同時,南寧市公安局進一步加強了警車管理,要求全局民警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警車使用管理規定,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增強安全駕駛意識,杜絕此類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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