倆個體店主酒后較勁比賽撕錢,最后言語不和大打出手。傷人的食品店主周某被西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告人周某經營著一家食品店,被害人房先生是隔壁服裝店的老板。平日里二人雖維持表面平和,卻禁不住暗地里相互較勁攀比。今年6月20日晚,房先生將其服裝店轉租后,和朋友到周某的食品店吃飯。酒過三巡,周某與房先生因為比誰賺錢更多又起爭執。二人商量決定比賽撕錢,誰撕的更多誰便賺錢更多。周某上來就撕了一張百元大鈔,房先生頓時大笑,罵周某傻。周某一怒之下,順手抄起桌上的空啤酒瓶砸向房先生,致對方左眼眶內側壁骨折,經法醫鑒定為輕傷。
事后,周某在案發現場等待警察前來處理,并如實供述罪行。后二人達成和解協議,周某賠償房先生的經濟損失,房先生也不再追究。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能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認定其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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