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買房住一樓拒交電梯費 物業追討被判勝訴
買樓房,住一樓,基本上不上樓串門,是用不到電梯的。北京的徐女士因此幾年來一直拒絕繳納物業費中的電梯費,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會支持誰的主張?
2005年6月,徐女士入住時與物業公司簽訂有《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及同意遵守和履行《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的承諾書。按約定在每月每平米1.78元的標準物業費中,包含8角電梯費。徐女士說,她是一層的業主,不是電梯的受益人,不簽《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后果就是拿不到鑰匙。這個合同屬于不合理合同,她要求物業公司出具電梯費的構成明細,只同意承擔自己收益或具備收益條件的部分。她所在的樓沒有地下室,電梯對一樓業主來說不具備使用條件,也就不會產生電梯費。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真實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物業公司為業主的房屋提供了物業服務,業主作為房屋產權人,在享受物業服務之后,應當交納物業費。樓道電梯屬于公共設施,設立的目的在于服務全體業主,費用理應由全體業主共同負擔,法院支持了物業公司要求徐女士繳納電梯費6800多元的訴求,但是駁回了500元滯納金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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