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青年男女,談婚論嫁之時突發狀況,閃電分手。事后,男方向女方追索首飾及5萬元訂親彩禮,鬧上法庭。昨日,硚口區法院一審判決女方返還首飾,但以“證據不足”為由不還彩禮。“送彩禮,難道還要對方打個收條?”男方表示可能上訴。
結婚前夕閃電分手
2011年2月,男青年小吳與女青年小林在相親會上相識,3個月后確定戀愛關系。隨后,兩人感情迅速升溫,小林還懷了身孕,于同年11月進行人流手術。
判決書稱,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熱戀期間,小吳先后為小林購買鉆戒一枚、18K金戒指一枚、黃金手鏈一條,還通過以舊換新購買千足金項鏈一條。
此后,小吳、小林商定于2012年8月23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9月16日舉辦婚宴,并提前預訂了酒席。
不料,就在領證前幾天,雙方發生矛盾,閃電分手。
5萬元彩禮到底給沒給
婚沒結成,彩禮該不該退?此后數月,雙方爭執不下。小吳遂將小林告上法庭,索要5萬元彩禮金和首飾。今年1月15日,此案公開開庭,記者旁聽。
小吳的父親說,2012年5月19日下午,兒子親自將5萬元彩禮金送至林家,5月20日林家將此款存入銀行。老吳認為,彩禮和首飾均是以結婚為前提的,現小林不愿結婚,自然要返還。
小林代理人表示,小林同意返還金手鏈一條、18K金戒指一枚,但以懷孕流產需安撫,金項鏈、鉆戒系生日禮物為由,不同意返還這兩項。
至于5萬元彩禮金,該代理人稱,小林從未收到過此款。
沒打“收條”錢討不回
庭審后,依據小吳的申請,主審法官前往吳指認的銀行調查。記錄顯示,2012年5月20日,林某并未存入5萬元。
昨日,硚口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小吳要求返還5萬元彩禮金的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另判決小林返還小吳鉆戒及18K金戒指各一枚、黃金手鏈及千足金項鏈各一條。“送彩禮,我們不可能要求對方打收條作證據吧?”小吳表示可能會上訴。
法官看法
還不還彩禮證據說了算
記者就此采訪了主審法官王世梅。她解釋,《婚姻法》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本案中林某顯然是以結婚為目的,且做過人流,不屬此類情況;同時,《婚姻法解釋二》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應予以支持。
王世梅說,在談婚期間,林某收到的所有金銀首飾均應返還,但吳某要求返還5萬元彩禮金,沒有任何證據,且林某否認收到此款,故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