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付某系無業(yè)流浪人員。今年8月5日22時56分,二人至南陵縣春谷路西門車站附近,在春谷路與陵陽路交叉口看見乞討人員王某。包某、付某欲搶奪王某錢財,后包某從王某后面用腳踩著對方頭部,向其索要錢財,但王某拒絕,并坐在用來代步的木板車上,向馬路對面移動。
付某緊跟著王某,一把抓住王某放在木板車上的藍色錢袋,王某發(fā)現(xiàn)后便抓著錢袋,與付某發(fā)生揪扯。此時,包某從后面趕來,朝王某頭部踹一腳,致王某從木板車上摔下,頭部受傷,付某借機搶過錢袋并坐在錢袋上。旁觀群眾報警后,民警至現(xiàn)場將包某、付某抓獲歸案。經(jīng)法醫(yī)鑒定,王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經(jīng)民警清點,被搶的錢袋中有一角硬幣692枚,共計69.2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包某、付某以暴力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共計69.20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且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包某、付某歸案后在偵查機關(guān)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依法均判處兩人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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