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勇介紹,職務犯罪是最為突出的腐敗現象之一。近年來,我國對職務犯罪的立法日趨完善,審判實踐中也體現了依法從嚴懲治的精神。與此同時,我國刑法對職務犯罪財產刑的規定仍較少,導致職務犯罪適用財產刑的比例偏低。例如,上海法院2010年判處貪污賄賂罪342人,其中適用財產刑的比例為40%;2011年判處278人,適用財產刑的比例為34.9%;2012年判處340人,適用財產刑的比例為33.5%。
我國現行刑法中,對挪用公款罪、介紹賄賂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沒有規定財產刑;對貪污罪和受賄罪處一年至七年、七年至十年、二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沒有規定財產刑;對行賄罪只有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才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對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沒有規定財產刑。應勇認為,這種刑罰規定已不符合實際需要。
“打蛇打七寸!”應勇說,職務犯罪屬于貪利性犯罪,理應更多地適用財產刑。要根據職務犯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適用不同的財產刑,并加大職務犯罪財產刑的適用范圍,提高幅度,這樣可以有效防范和避免犯罪分子案發時轉移財產、刑滿后繼續享用的現象發生。
應勇建議對現行刑法的相關條款作出修改,即不論職務犯罪的輕重均有必要規定相應的財產刑,實現財產刑的“全覆蓋”,以增加違法犯罪成本,從經濟上制裁職務犯罪。(謝衛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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