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三:建立統一的管理信息平臺
目前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是由公安、外交等各部門分別建立的,但從發展趨勢看,應當由國家建立統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臺,以利于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為此,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建立統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臺,實現有關管理部門信息共享。
《出入境管理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建立統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臺,實現有關管理部門信息共享。第四條第四款又明確規定,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入境事務管理中,應當加強溝通配合,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職責進行分工,依法行使職權。
亮點四:完善外國人居留制度
《出境入境管理法》進一步規范了外國人停留居留制度。根據規定,外國人辦理居留證件應當留存指紋,完善了外國人住宿登記、證件查驗等制度,明確外國人未經批準不得進入限制進入的區域,規定外國人不得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并應當在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屆滿前離境。
基于國際公約、慣例和人道主義考率量,《出入境管理法》完善了臨時入境制度,規定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登陸港口所在城市、免簽過境人員需要離開口岸和外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緊急原因入境的,可以申請臨時入境。同時,《出境入境管理法》還規定,符合國家規定的人才、投資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確需由停留變更為拘留的外國人,可以申請拘留證件。這些都為外國來華旅游和工作提供了便利。
亮點五:完善出入境簽證制度
《出境入境管理法》進一步完善了出入境簽證制度。對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外國人入境出境,外國人停留居留,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邊防檢查、調查和遣返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
本法明確簽證分為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和普通簽證,并規范簽證的登記項目和申請辦理簽證手續,明確了出具邀請函件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對邀請內容真實性負責,同時完善了口岸簽證、簽證延期、不予簽發簽證制度。(潘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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