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一看這條新聞的標題,還沒有來得及細讀全文,就判斷這個議案是為了減輕貪官的刑期。我覺得這樣的批評太過情緒化。如果說,建議“貪污10萬判刑1年以上”就是幫貪官說話,朱列玉接著又建議“將貪污受賄犯罪單罪的有期徒刑最高期限延長至40年”,豈不是又對貪官不利?他究竟是要幫貪官,還是要害貪官?
當我們心平氣和地讀完有關朱列玉的報道,會發現他其實是提出了關于貪污量刑的幾個存在的問題。目前《刑法》中有關“貪污10萬以上判刑10年以上”的規定,過于籠統,易導致司法不公。舉個例子:北京平谷區黑豆峪小學原校長韓寶義貪污15萬元被判刑10年,平均每年案值1.5萬元;首都機場原董事長張志忠索取或收受款物472萬元余元被判刑12年,每年案值近40萬元;兩者案值相差26倍。如果韓寶義把貪污數額再擴大10倍,也還是判刑10年多一點,造成實際上的“貪污越多越合算”。
我認為朱列玉的建議是有道理的。第一,把原來籠統的說法改為“規定每10萬元判刑一年”的計算公式,就可以防止出現“貪污越多越合算”的情況。我贊成這個建議,但不贊成這個標準,每貪污10萬元才加判一年,量刑過輕。我以為,應該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為準,每5年一調整。例如2011年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約42000元,那么官員每貪污這么多錢也應被加刑一年。
第二,根據這個原則,我們就會發現,我國《刑法》原來規定的最長刑期為25年,也不足以威懾貪官,因此就必須考慮實行長期刑。如按照職工平均工資計算,那些貪污420萬元的貪官就可能判刑100年,這在國外是正常的。在現行情況下,朱列玉建議把最高刑期25年延長到40年,應該可行。
第三,我以為還要有相關配套的制度。如果刑期延長到40年,則應該在判決時宣布限制貪官減刑,規定服刑不得少于多少年;如果刑期還是現在的最長25年,則應該規定禁止貪官減刑。法律不能包庇、縱容貪官。(殷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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