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龔愛愛的代表職務罷免問題,神木縣人大方面稱:“我們有啟動罷免程序的權利,但沒有這個職責,法律并未規定人大代表出了什么事后必須啟動(罷免程序)。此外,至今龔愛愛的原選區未提出對龔愛愛的罷免提案,我們常委會也無權操作。”該工作人員稱不清楚龔愛愛由哪個選區選出。(2月6日新華網)
1992年中國頒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2010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其實已經進行了18年以來的首次修改。明確了部分罷免人大代表的具體條文,不知神木縣人大方面知不知道這一文件?
修正案草案規定,代表應當嚴格區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牟取個人利益。代表應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修正案草案規定,代表因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可以依法予以罷免。
2011年12月30日聊城市第二人民醫院前任院長周某因“艷照門”被罷免人大代表資格,2009年10月西安市原質檢局局長因與局里一女干部發生和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而被罷免人大代表資格。草案修改前后像這樣的案例全國還很多,為什么到了神木這個地方就無法執行呢?
房姐事件看來并不那么簡單,最高法督辦應該派工作組深入該縣,上級部門親自督戰也許效果會更好一些。更重要的是應該教育引導啟發當地政府部門積極配合。同時經過此事也可看出代表法還有缺失,人家最高機構罷免代表無法可依,是否可增加當地最高人大代表機構有權罷免犯錯和不符合代表資格的代表?也可責成和協助協商原選舉單位和選區對其進行督促監督罷免。免的這些人大代表最高機構的領導們為難和無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