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懲治敲詐勒索犯罪,保護公私財產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6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解釋根據中國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制定,主要規定了敲詐勒索“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敲詐勒索“數額較大”的特殊認定標準,“多次敲詐勒索”的認定,敲詐勒索“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敲詐勒索罪判處罰金的標準等內容。
解釋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根據解釋,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等七種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解釋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記者獲悉,敲詐勒索犯罪一直是常見多發的犯罪,近年來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些地方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惡勢力團伙,把敲詐勒索作為稱霸一方、欺壓群眾的經常性手段;有的敲詐勒索數額特別巨大,社會危害巨大,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秩序。
為有效懲治敲詐勒索犯罪,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對敲詐勒索罪作出重大修改,降低了入罪門檻,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并加大了財產刑處罰力度。(記者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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