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四川省政府網站獲悉,省政府辦公廳公布了《四川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辦法》中規定,各市(州)政府應制定年度減排計劃,將減排任務分解落實到本轄區內各級人民政府。年度減排計劃應于當年3月15日前,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發展改革部門。
每年兩次公布污染物減排情況
《辦法》規定,主要污染物減排考核實行綜合考核,主要內容包括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的建設運行情況、各項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措施落實情況3個方面。
同時,對各市(州)政府落實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的核查督查,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結合國家核查督查進行,每半年一次。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15日和9月15日前,分別將各市(州)上一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初步核算數據報告省政府,并向社會公布。
考核未通過領導不得參加年度評獎
《辦法》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轄區內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自查報告報省政府。若重點減排項目未按目標責任書落實、監測體系建設運行情況未達到相關要求(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傳輸有效率75%,自行監測結果公布率80%,監督性監測結果公布率95%)、綜合考核得分低于60分將視為未通過年度考核。
對考核為未通過的,實行問責和“一票否決”制。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高該地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項目的替代系數,提請省政府撤消授予該市(州)的省級環境保護或環境治理方面的榮譽稱號,領導干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由省監察機關會同省環保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視情節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和問責等。連續兩年未通過考核的,依照國家規定暫停該市(州)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胡佳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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