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60歲治安員猥褻15歲少女]
南都訊 記者吳筍林 15歲初一女生于家中兩次被穿治安員制服的男子猥褻,該名60歲的村委治安員卻最終因證據不足而被認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不構成犯罪,警方撤案處理。家屬只得以少女的人身損害為由發起侵權訴訟,近期終審獲廣州市中院維持原判,獲賠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兩次猥褻未被認定構成犯罪
女孩小慧(化名)來自重慶,因父母在廣州市番禺區打工,事發前她也在番禺某中學讀書。2011年5月,小慧認識了住在對門的男鄰居鐘某,時年60歲的鐘某是番禺本地人,已在村委從事治安員工作多年。
2011年12月23日22時許,鐘某當值期間,穿著治安員制服、駕駛治安隊巡邏摩托車來到小慧家。趁其家人不在,鐘某對她實施了猥褻,后被小慧的母親及弟弟發現并報警,警方現場將鐘某抓獲。
警方于次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鐘某對小慧構成猥褻,對鐘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2011年12月26日,警方以強奸案立案偵查,鐘某被刑拘。但在2012年1月11日,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決定不予批捕。
檢方認為,鐘某否認有強奸行為,只承認先后兩次對小慧進行猥褻,且過程中沒有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而檢方掌握的其他證據也反映不存在暴力脅迫情形,因而認定鐘某犯強奸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012年1月11日,警方認為本案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決定撤案。
起訴人身損害獲賠5萬撫慰金
案發后,家人稱小慧變得沉默寡言,醫生認為她患上了應激障礙,小慧還曾出現過自殺苗頭。
2012年初,家人以人身損害糾紛為由向番禺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定鐘某構成侵權并賠償。番禺區法院一審認為,鐘某的猥褻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雖然在刑事上未被認定構成犯罪,但不能因此而免除其民事責任。
鐘某年屆60,而小慧是年僅15歲的在校學生,沒有社會閱歷,鐘某作為長輩又作為治安員,本應維護法紀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卻利用別人的無知與善良進行猥褻,其行為實屬極其惡劣及無可寬恕,應對違法行為承擔全部責任,小慧的痛苦記憶將伴其一生,法院認為這應界定為精神損害并較為嚴重,且無法量化,故判決鐘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醫療費502.96元。
鐘某對一審判決不服后提出上訴,廣州市中院二審認為,鐘某是否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是其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的構成要件,并非構成民事侵權的要件。故判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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