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 父親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女兒等9名被告告上法庭。今天,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吉州區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張進的訴訟請求。
經查,2011年9月28日,因張進的兒子死亡,張進與被告張霞(張進女兒)、李英(張進妻子)法定繼承一案,訴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庭審過程中,作為證人的張霞陳述了張進曾犯強奸罪以及偷賣自己兒子等事實,并提交了由8人簽名和簽章的相關證據。張進認為,張霞等9人侵犯其名譽權,請求法院判令9名被告恢復其名譽,并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
法院認為,張霞的陳述及各被告的簽名和蓋章只是當事人在法庭上作為一種抗辯證據的使用,是否認定系法庭之職。張進主張張霞在法庭上對其進行了辱罵,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實,法院不予采信,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原標題:女兒庭審舉證父親劣跡被訴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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