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夫婦在慈溪做棉鞋生意,他們在周巷某村租了一棟民房,除了4個房間轉租給其他人,一樓大廳空著,其他每個房間都堆放著做棉鞋用的毛氈、鞋底等易燃物品。
去年暑假,邵某17歲的女兒小琴和19歲的侄女曉云(均為化名)到慈溪,準備利用暑假賺點零花錢。
邵某把堆放材料的一個房間整理了一下,騰出一部分空間供姐妹倆居住。沒想到的是,7月18日一場大火讓這兩個年輕的生命戛然而止。
經消防部門認定,起火原因是電器線路故障引燃周圍的可燃物引發了火災,而災害成因是房屋內存放大量毛氈、棉鞋等易燃、可燃物品,被火源引燃后火勢迅速達到猛烈燃燒狀態,火災發生于凌晨,房屋內住宿人員均處于熟睡狀態,火災發現時間晚,加之高溫有毒煙氣的影響,導致人員傷亡。
火災發生后,邵某夫婦及曉云的父母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東承擔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70萬元。而房東也起訴邵某夫婦,要求其承擔房屋的修理、重建費用。
法官在調查中了解到,在火災發生之前,房東曾多次要求邵某夫婦不得將住房用作倉庫堆貨,否則將收回房屋,并向所在村委會反映該情況。所在村的暫住人口專管員也曾向邵某夫婦提出整改要求。但邵某夫婦均未將這些勸誡放在心上。
法院認為,房屋所有人及出租人對出租房屋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現出租房屋因電器線路故障發生火災,房東應承擔相應責任;但邵某夫婦在房屋內堆放大量可燃、易燃物品,被火源引燃后火勢迅速達到猛烈燃燒狀態亦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相比而言,房東需承擔的為次要責任,應承擔損失的40%,而邵某夫婦應承擔本次事故損失的60%責任。
一審判決后,房東提起上訴。經寧波中院組織調解,近日,雙方達成調解,曉云的父母得到40萬元補償款;邵某夫婦得到8萬元補償款。另外,邵某夫婦需向房東支付8萬元的房屋損失及評估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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