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省鐘祥市磷礦鎮劉沖村村民魏開祖、余定海涉嫌敲詐勒索鐘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一案(本報8月29日曾以《湖北鐘祥:村民向排污企業索賠 卻因敲詐勒索被刑拘》為題報道)中,曾祥斌擔任魏開祖的辯護律師。除了提出上述質疑,曾祥斌還在辯護詞中寫道:污染是個很現實的問題,大生化工的污染也是個很現實的問題,魏開祖和其他村民通過法律手段維權也是法律所倡導的,訴訟、上訪、舉報、私下調解,都是當事人可以選擇的手段,所以,這些環保維權,從過程到結果,都不應該被扣以敲詐勒索的帽子。
司法是不應被異化的公器
事情的起因,源自鐘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與當地村民之間的博弈。
2006年,鐘祥市大生化工廠(后更名為鐘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記者注)在劉沖村落成。2008年起,大生化工廠陸續投入生產,為10萬噸/年硫酸和10萬噸/年磷酸一銨項目。
但由于大生化工有限公司排污并屢出事故,污水、有害氣體、粉塵、噪音導致劉沖村村民的豬圈、山林、莊稼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在和排污工廠交涉未果的情況下,2011年5月前后,村民們走上了上訪維權之路。
最終,兩名豬圈、山林受損的村民魏開祖、余定海分別拿到了124萬元和35萬元賠償款。同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還同居住于其600米安全衛生防護距離內的17戶村民達成了環境補償協議,17戶村民每年可獲得兩萬元環境補償。
至此,劉沖村村民和大生化工有限公司之間的糾葛似乎已畫上了句號。但在簽訂環境補償協議的第二年,17戶村民沒能依協議拿到兩萬元補償款。2012年9月,姚成英、余定海和其他幾位村民再次上訪。
然而,令他們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2012年9月6日,大生化工有限公司向公安部門發出對魏開祖、余定海的控告書。此時,距離魏開祖、余定海得到賠償,已經有近一年半的時間。
大生化工有限公司方面表示,魏開祖和余定海曾多次組織群眾到各級政府及政府職能部門上訪,圍堵大生化工有限公司以及鐘祥市環保局大門,這給大生化工有限公司帶來很大壓力。大生化工有限公司迫于壓力,才分別付給魏開祖和余定海124萬元和35萬元賠償款。
2012年9月27日和10月12日,鐘祥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分別將魏開祖、余定海刑事拘留。自此,一起環保維權糾紛,演變成了一起刑事案件。
盡管案件至今還未得到最終裁決,但曾祥斌篤定,兩名被告人屬正當的環保維權,不構成敲詐勒索,一定會被判無罪。余定海的辯護律師張丹杰在一審辯護詞中更是指出,司法是公器,一切主體皆應在其框架內活動,它絕不應異化為任何個人或企業的家丁。
理清罪與非罪之間的界線
合理索賠與敲詐勒索罪之間,在法律上是否存在清晰的界線,來甄別罪與非罪?
對此,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委員會副主任許蘭亭表示,“法律肯定是有界線的,罪就是罪,非罪就是非罪。”
《刑法》將敲詐勒索罪定義為:“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敲詐勒索罪的客觀條件是威脅使他人畏懼而交付財物,主觀條件是非法占有。阮齊林認為,在魏開祖、余定海涉嫌敲詐勒索鐘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一案中,兩名刑事被告人是污染的受害人。“既然是污染的受害人,他就有獲得賠償的權利,只不過是要多還是要少的問題。”
在阮齊林看來,只要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了侵害,那他就有索賠的權利,索賠金額本身的高低,并不是問題的焦點。“索賠數額可由雙方自行商議。”
據《法治周末》報道,在4月26日魏開祖的庭審過程中,公訴方表示,魏開祖妻子姚成英與余定海、朱桂枝及劉沖村五組其他村民先后到磷礦鎮、鐘祥市、荊門市三級政府及省信訪局上訪,并組織村民圍堵鎮政府、鐘祥市環保局,以及多次圍堵企業大門,嚴重擾亂了企業正常生產和政府正常辦公,用這些手段實施敲詐勒索。
但阮齊林表示,村民的方式方法雖然有點過激,但在實現訴求方面,還沒有逾越法律能夠容忍的范圍。
許蘭亭也認為,犯罪嫌疑人上訪屬于正當維權,豬圈、山林等如果確實受到損害,即使索賠金額有差距,也不應該構成敲詐勒索罪。
但鐘祥市人民檢察院認為,由于村民不斷上訪和圍堵政府部門、企業大門,大生化工有限公司“迫于壓力”,才分別付給魏開祖和余定海124萬元和35萬元賠償款。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表示,上訪當然會帶來壓力,并且不僅是給公司帶來壓力,也會給當地政府帶來壓力。
“即便真有人想借上訪從中多撈一筆,也不構成敲詐勒索,把他抓起來。”陳光中說,在沒有簽訂協議的情況下,索賠者不斷上訪,索要過高的賠償款,只能算作要求過分,上訪不合理。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由相關部門出面,耐心做上訪者的思想工作,進行說服教育。
“已經簽訂了賠償協議,村民再次上訪要求履行協議,就是合法的行為。”陳光中說,在上訪中,如果出現了過激行為,比如發生肢體沖突,也應該盡量慎重處理,不宜輕易治罪。
還有什么罪名可被用來打擊報復舉報人
那么,除了敲詐勒索罪,是否還有其他罪名,被用于打擊報復舉報人?
陳光中說,以敲詐勒索罪打擊上訪者的情況并不多見,比較多的情況,是將上訪者的上訪行為,視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以擾亂社會秩序相關的罪名定罪。
“以前慣用的方式,是用勞動教養作為維穩的手段,來壓制上訪行為。”陳光中說。
一位長期從事法制報道的新聞界人士表示,在他經手的大量報道中,除將合理索賠變為敲詐勒索定罪外,還有兩項罪名也常常被用來打擊報復舉報人。一項是將正常上訪變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另一項是將合同糾紛變成合同詐騙罪。這三項罪名已成為一些政府機關和不法企業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法律利器。
我國《刑法》第290條規定,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事訴訟法專家洪道德認為,是正常上訪還是犯了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界線就在于被上訪單位是否已經對上訪者所反映的問題進行了處理。
由國務院發布、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訪條例》第3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該款最后一句還明確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你對上訪者置之不理,上訪者當然會天天在你門口待著。如果僅僅是這樣,就說他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那就屬于明顯把一個正常的上訪活動看成是一種違法犯罪活動了。洪道德說,如果上訪人員出現過激行為,政府機關要先問自己,接訪的工作做到了沒有?
“首先要看上訪人員的上訪理由是否正當,找的政府機關是否正確。然后看該機關有沒有對上訪人員進行接待,對于其上訪的事,是否安排專人聽取了他的上訪意見,并給了對方一些必要的政策上的開導。”
洪道德認為,出現“鬧訪”,有關部門應當先查明上訪人“鬧訪”的起因是什么,如果是因為相關部門沒有妥善處理上訪意見造成的,那么,上訪人員的過激行為就應該給予諒解,不宜輕易定為犯罪。“因為這是政府機關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所致,政府機關首先要自我檢討。”
這一點也得到了許蘭亭的肯定。“老百姓在上訪時,有時會出現圍堵大門、不讓正常上下班的情況。他可能不會去沖擊政府機關,但是會采取堵門等方式,要求解決問題。”
《法治周末》曾報道,2011年5月27日,魏開祖親屬及村民圍堵鐘祥市環保局長達3個小時,造成該局職工和家屬不能正常出入。
許蘭亭表示,這么做肯定是不對的,但是,由于有老百姓確實蒙受損失的事實在先,就還要看相關部門是不是妥善解決了他們的上訪問題,而不宜輕易治罪。
“但如果被上訪機關已經出面解決過了,該講清楚的講了,該接待的接待了,該賠的也賠了,民眾還有聚眾鬧事的行為,就要依法進行抓捕了。”洪道德說。
《信訪條例》第20條也明確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上訪必須采用和平的方式,不能擾亂公共秩序,甚至搞打砸搶。去信訪局或者相關黨政機關遞材料、反映訴求,這都是沒問題的。但如果出現比較嚴重的暴力行為,就肯定是犯罪了。”許蘭亭說。
而對于是合同糾紛還是合同詐騙,許蘭亭認為,法律的界線是很清楚的。
《刑法》第224條將合同詐騙罪定義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在主觀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合同這種形式進行詐騙。而合同糾紛是雙方確實有交易,只是在交易當中出現一些問題。”許蘭亭說。
洪道德也認為,是否存在詐騙行為,第一是看借款時是否虛構了事實,第二是看借款時是不是就已經不打算還了。
“這兩種情況很好判斷。詐騙肯定是惡意的,我成心從你那把錢弄來,壓根就沒打算還,這就是詐騙。”洪道德說,如果借款者確實像他借款時所申明的那樣,將錢用在了合理的適用范圍,那么,即便后來由于經濟形勢發生了變化等原因,導致資金不能回來,無法還款,也不能構成詐騙。
“只要不是用于揮霍,客觀行為表明其初衷是善意的,就可以被原諒。”洪道德說。
警惕司法的“地方化”
罪與非罪之間,法律規范是清晰的,但問題是,為什么還有人可以利用司法途徑打擊報復舉報人呢?
許蘭亭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解釋,盡管法律上是清晰的,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有些實踐部門或者不懂,或者裝不懂,故意而為之。
許蘭亭指出,公檢法三機關都由市委書記管,造成了司法地方化,這種“集權”,也使得避免借司法途徑打擊報復舉報人存在困難。因此,他認為,這種情況下,更加需要有關部門嚴格依法辦事,增加法治意識。
陳光中則認為,“對于上訪者,首先要維護他的合法權利,這是第一位的。”他指出,解決上訪問題,要正本清源,從根子上消除社會不公、司法不公。
“上訪問題需要綜合治理,首先是要消除上訪的土壤,搞清楚上訪是由于司法不公還是有關單位處理不公引起的,公平地把這個問題解決好;其次,對于不合理的上訪,還是要按程序、按法律來解決;第三,對上訪人還要進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要他們懂得,你的合法利益是受到保護的,但是,想通過上訪實現非法的權利,也是不可能的。”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