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在當前部分行業去產能剛剛開始、政府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的關鍵時刻,一些地方對相關企業予以財政補貼,不但無法幫助企業“化險為夷”,還會進一步加劇化解產能過剩的難度,妨礙轉方式、調結構的順利進行。
一方面,地方政府用財政手段對困難企業補貼,產生的企業“盈利”是虛假繁榮。這種扶持只是延緩了落后產能的淘汰速度,無法使企業形成造血能力,難以培養企業在技術創新等方面的核心競爭力。更糟糕的是,財政補貼起到了不好的導向作用,極易使企業形成“有困難、找市長”的政策依賴,影響企業在結構調整中的主動性。因此,幾乎可以肯定地說,對產能過剩企業進行財政補貼,無異于將寶貴的財政資金投向無底黑洞。
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能夠相對隨意地對虧損企業進行補貼,表明現階段一些地方政府的財政資金支出不夠合理、財政制度不夠健全。試想,如果各地財政部門能在預算環節就劃定明確范圍和標準,那么在財政支出“硬約束”條件下,地方政府不可能輕易拿出“閑錢”對預算外事項進行補貼。并且大量“計劃外”補貼,必然會分流財政對其他領域特別是民生事業的投入,這與當前我國強調財政支出要更加注重民生事業、社會公共服務領域的方向明顯不符。
在當前化解產能過剩行業的過程中,某些地方政府一看到企業困難就耐不住性子、慌忙出手,表面看是出于對當地企業的愛護和擔憂,實則是犯下政府職能錯位、越位的錯誤。從根本上說,這是反映了其不敢面對經濟轉型升級帶來的陣痛,無法找準政府與市場、社會之間的關系,依然固守GDP至上的慣性思維。
我國經濟發展轉方式、調結構的進程仍將繼續,部分產能嚴重過剩的企業最終必將面臨市場的裁決,比如被其他企業兼并重組,甚至被市場淘汰。這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正常現象,也是對一些沒有核心競爭力企業的必要懲罰。
當然,政府不是被動的“守夜人”,應該重點在市場不能發揮作用的領域挺身而出,使“看得見的手”與“看不見的手”相得益彰。一是要建立化解產能過剩的退出和援助機制,對最終破產關閉企業的失業職工開展再就業及技能培訓,將財政支持的著力點放到職工安置、社會保險等民生“托底”領域;二是充分利用好財稅手段,對企業進行創新升級或化解產能過剩的項目給予支持,幫助企業提升發展質量;三是對部分高能耗、高污染行業要收取懲罰性稅收,以此調節、控制和淘汰落后產能,倒逼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同時,禁止財政對產能過剩企業進行補貼,從制度源頭遏制地方財政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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