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人大常委會就《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舉行表決前評估會。
根據修改稿,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重新就業,就業后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失業保險滿3個月的,可以向原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一半的失業保險金。剩余的尚未領取期限與再次失業時的領取期限合并計算。
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開辦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憑相關證明,可以向原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此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求職還可領取求職補貼,標準為本人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25%。(記者 羅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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