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與王女士是一對夫妻,結婚前張先生在北京購買了一套房屋,妻子王女士要求加名被拒后,將丈夫起訴,請求確認房屋歸兩人共同所有。昨天記者獲悉,昌平法院判決支持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王女士說,2002年5月,兩人共同購買了一套房,房屋總價30余萬,首付款6萬元,其中王女士出資4萬元,張先生出資2萬元,房屋裝修也是由王女士家出資完成。由于當時王女士十分相信張先生,因此購房合同及房屋產權證上都只寫了張先生一個人的名字,而王女士多次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都被拒絕。后來張先生給王女士寫了一份聲明,上面寫明房子是兩人共同購買,為兩人共同所有。
張先生說,買房款都是他出的,王女士支付的6萬元是裝修款。對于王女士所說的聲明,張先生表示自己簽名時并沒有王女士所說的內容。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房屋是婚前登記于張先生個人名下,但婚后雙方共同償還部分房屋貸款,且王女士與張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了協議。因此,法院判決房屋為王女士與張先生共同所有。(記者 孫思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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