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改后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新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國際收支統計數據是一國對外經濟狀況的綜合反映,是進行宏觀經濟決策的重要依據。1995年,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
修改后《辦法》規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范圍為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以及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而根據原《辦法》,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范圍為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即流量),沒有包括中國居民的對外金融資產和負債狀況(即存量)。
此外,考慮到將非居民作為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主體已是各國較為普遍的做法,修改后《辦法》將申報主體由中國居民擴大到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中國居民和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申報國際收支信息。”與此同時,根據電子銀行、國際銀行卡以及證券市場的管理和發展情況,增加對提供登記結算、托管等服務的機構的申報要求;增加對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的申報義務。
“近二十年,我國國際收支交易規模不斷擴大,交易內容、交易類型、交易方式日益多樣化,跨境證券投資、金融衍生品等新產品,以及電子銀行、國際銀行卡等新業務不斷涌現,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和分析預警都需要對此盡快適應。另外,當前國際收支運行的不確定性因素增多,國際資本跨境異常流動加劇,監管難度加大,有必要完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進一步增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和分析,提高預警能力。”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院長丁志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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