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于東東用手語為自己辯護。昨日,王志剛、于東東涉嫌組織殘疾人乞討一案在朝陽法院溫榆河法庭開庭審理。記者 侯少卿 攝
在機場、車站等地拿著“愛心捐獻”卡片乞討的聾啞人,“募捐”而來的錢都會交給所在團伙的頭目,如果交不到固定的數額,這些被騙入伙并受到脅迫的殘疾人還要遭遇體罰。昨天,兩起組織聾啞人乞討案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這些乞討團伙的“幫主”王志剛、于東東、張志國被控以毆打、威脅等方式組織多名聾啞人乞討,檢方以組織殘疾人乞討罪對他們提起公訴。
■ 現場
被告人均為聾啞人 手語翻譯協助庭審
昨日,兩起組織殘疾人乞討案,在朝陽法院溫榆河法庭分別進行審理。上午開庭的是王志剛、于東東案,下午為張志國案,他們均被指控為以“愛心捐贈”的名義組織聾啞殘疾人乞討。
根據朝陽檢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9月,王志剛先后籠絡于東東等人,以毆打、體罰、威脅等方式,組織多名聾啞人乞討,從中牟取非法利益;2011年8月至2013年9月,張志國采取脅迫手段,組織賈某等人以 “向聾啞人愛心捐款”為由乞討,從中牟取非法利益。
剛被帶進法庭,于東東便哭出了聲,因同為聾啞人,她只能“嗚嗚”地哭。被告人均為聾啞人,法庭特別邀請聾啞翻譯幫助法庭核實他們的身份以及協助庭審。但由于手語交流比較困難,很多問題需要手語一再核實并轉達給法庭,庭審進行得很慢,長達近4個小時。
■ 交鋒
被告人稱“獻愛心” 證據顯示其脅迫殘疾人
“說我打人了,我沒有。”審訊中,三名被告人均稱自己無罪,并比劃著手語通過翻譯否認毆打過乞討的殘疾人,只是進行“批評教訓”。
他們稱,自己是組織為殘疾人獻愛心,募得“捐款”還會給鑰匙鏈,不是組織犯罪,同時也沒有收乞討殘疾人的錢。辯護人表示,聾啞殘疾人很抱團,都是自愿走在一起乞討。
對此,公訴人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使用暴力、脅迫行為召集殘疾人在石家莊、北京等地從事“殘疾人獻愛心”的乞討活動。他們對行乞的殘疾人毆打,通過扣押身份證等證件,要求上交乞討的錢,給很少的生活費以控制殘疾人進行乞討。公訴人建議判處被告人1至2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我想我錯了,希望家人原諒我。”最后陳述中,被告人分別比劃著說。
該案未當庭宣判。
■ 追訪
“幫主”存款百萬 出行坐頭等艙
聾啞人稱來京找工作入歧途,乞討所得上交不夠便遭體罰,相互爭搶地盤引發多次斗毆
在昨日的庭審中,多位受害殘疾人證言表示,聾啞人多在網絡上建立聯系,當初都是為找工作才被介紹進京,但誤入乞討之路,如果上交的錢不夠,被打是家常便飯,而身份證被收走,令他們進退兩難。
殘疾人稱進京找工作誤入“丐幫”
據了解,這些聾啞殘疾人大都是通過QQ聊天相識,并相互介紹到石家莊、北京等地“工作”。他們說,起初來北京都是為了找工作,但來了之后發現原來是乞討,而且被收走了身份證、殘疾人證。
這些殘疾人說,他們拿著王志剛等人發的“愛心卡”在首都機場等地乞討,誰“捐贈”了,就簽名、送一個手鏈。他們每月只能得到1000元生活費,有的人還被要求監督別人乞討。
“他們也想過逃離,但不僅要不回證件,還會被威脅。”接觸過這些聾啞人的手語翻譯說,因為知道殘疾人家在哪兒,“幫主”們會威脅“上門抓你”、毆打。
此外在本案中,有很多殘疾人雖然離開,但因求助困難又“回歸”,還有人有多地的乞討經歷,也跟張志國或王志剛等不同“幫主”干過。
“錢上交不夠 罰站扇耳光”
記者了解到,“愛心卡”都是王志剛等“頭目”偽造的,上邊殘聯的章也是假的。被脅迫乞討的聾啞人馮某說,他每天5、6點坐機場大巴去機場,晚上7點乞討完回來。王志剛給定的任務是,每人每天上交1000元乞討費,但大多數時候,自己只能上交5、6百。
據案卷材料顯示,于東東將馮某、鄧某等聾啞人分成小組,要求大家不要“偷懶”,每天乞討的錢收集后上交。殘疾人每天晚上會上交錢和捐贈者簽字的紙張,于東東則會核對紙張和錢對不對。如果上交的錢太少,會被體罰。
殘疾人普遍反映曾被打或看別人被打過,于東東和王志剛被指打人的方式多為扇耳光、罰站。有聾啞人稱曾經鼻子被打出血、被打頭部、被罰站一兩個小時、罰跪。“受了懲罰還不給飯吃。”一位姓古的19歲女性殘疾人在口供中稱。
但對于這些證人證言,王志剛、于東東均予以否認。
機場爭地盤 “丐幫”現形
多位證人證言顯示,不僅“幫主”打人,馮某這樣的“中層”人員也打人,而如果被占了地盤還會驅趕對方。馮某就有過兩次爭搶地盤打架被抓的記錄。
記者還了解到,本次案發就源自于首都機場的一次爭搶地盤斗毆事件。馮某的地盤在機場,女子楊某稱曾是馮某手下,但經常遭馮某毆打,還曾被強迫和其發生性關系,因此獨立和他人乞討。2013年9月15日,她和古某準備從三號航站樓到二號航站樓乞討,中途撞見馮,被馮某等4個男人夾擊,一頓拳打腳踢,楊某報警。
據介紹,之前首都機場方面就發現有乞討的聾啞人,但礙于是殘疾人就只是驅散,但這次斗毆事件令機場分局重視,經過審理,發現了分別以王志剛、張志國為首的乞討團伙,將他們一網打盡。
“幫主”銀行卡存127萬
因獨攬殘疾人上交的“愛心款”,截至案發,辦案人員發現王志剛和張志國的卡上均定期有不明現金來源。其中無業的殘疾人張志國銀行卡里有127萬元錢。知情人說,雖然乞討的殘疾人生活艱苦,但“幫主”則是飛機出行,坐頭等艙。
庭審中,被告人否認收取殘疾人的錢。張志國稱其127萬元存款只有7萬是通過組織殘疾人乞討所得的,其余的120萬是賣房的錢,但未拿出相應證據。王志剛則稱其卡上的錢是借款,準備用于辦一個給殘疾人獻愛心的演藝公司。
據介紹,案發后,警方已經解散被害的殘疾人,還為他們買了回家的火車票。
■名詞解釋
組織殘疾人乞討罪 根據《刑法修正案(六)》規定,組織殘疾人乞討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采寫/新京報記者 劉洋 實習生 鐘子晨 攝影 侯少卿
殘疾人乞討團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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