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讓牌友簽死亡賠償協議
法院:協議無效
墊江縣楊某和朋友打牌時喝酒突然昏倒,被送醫院搶救。當晚,楊某之妻劉小紅與參與打牌的李小中等4人簽了賠償協議,每人向劉小紅支付4萬元死亡賠償金。隨后,李小中告上法院,以受脅迫為由請求撤銷該協議。
近日,市三中院作出二審判決,人還沒死卻簽死亡賠償金的支付協議有違常理道德,判定協議無效。
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通訊員 劉繼雁 鄢夢
人沒死簽死亡賠償協議
去年10月30日下午2時,40歲楊某與李小中、劉小平、張小勝、李小榮在墊江縣桂溪鎮一家副食店打牌,期間楊某喝了些白酒。
下午5點過,楊某突然昏倒,被送墊江縣中醫院搶救,醫院診斷為腦干大出血。
當晚,楊妻劉小紅與李小中、劉小平、張小勝、李小榮簽下賠償協議,協議載明:李小中4人與楊某于2013年10月30日下午2點左右開始在桂溪鎮喝酒打牌,造成楊某腦干大出血醫治無效死亡。特由李小中4人向楊某家屬劉小紅作出民事賠償,死亡賠償金每人40000元……
李小中等4人從醫院出來后,徑直前往派出所報案,稱被楊某親屬幾十人逼迫在賠償協議上簽字。民警認為屬民事糾紛,建議他們到法院起訴。
第二天凌晨5時,楊某被宣布臨床死亡。
兩審法院判定協議無效
今年1月,李小中等人向墊江縣法院遞交訴狀,以受脅迫為由請求撤銷與劉小紅簽的賠償協議。
劉小紅及其子女也向法院遞交訴狀,請求確認協議有效并要求李小中等4人履行賠償協議。
今年3月19日,墊江縣法院支持了李小中的訴訟請求。劉小紅不服,向市三中院提起上訴。
劉小紅認為,雙方簽協議時,丈夫已具有死亡征象,且雙方認可丈夫死亡,丈夫事實上也未復活。
李小中辯稱:協議簽訂時,楊某在醫學意義上未死亡,劉小紅的親屬威脅不簽協議不許走,墊江縣中醫院監控證明,協議簽訂時存在脅迫情形。
市三中院二審認為,李小中與劉小紅簽賠償協議時,楊某尚未死亡,劉小紅要求李小中支付死亡賠償金的事實尚未發生,人未死亡卻先簽死亡賠償金的支付協議有違常理。
從該協議書寫的順序和形式看,協議并非雙方達成一致后一次性形成的,而是劉小紅一方事先寫好,要求李小中等人在空白處簽名。協議簽訂時間是楊某死亡前,結合李小中等人在離開醫院后報警的事實,可認定李小中訴稱的簽訂協議系受楊某親屬脅迫的事實成立。
日前,市三中院判決駁回劉小紅的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簽協議 受脅迫可撤銷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家屬可要求救助賠償
重慶森達律師事務所葛斌律師認為,人沒有死亡的情況下,就簽訂死亡賠償協議,于情于理都不妥,從法律層面更不能主張。
葛斌稱,楊某病重搶救期間,楊妻如果認為丈夫病危情況是一道打牌喝酒的朋友造成,可要求他們簽訂救助賠償協議,承擔一定的費用。
葛斌提醒,本案雙方所簽的死亡賠償協議被撤銷后,李小中等人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屬另一個侵權法律關系。劉小紅可以收集相應的證據,再決定是否起訴李小中等人。
葛斌稱,如果楊某突發疾病后,李小中等人沒有履行救助義務,或者送醫不及時造成楊某死亡,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主要死亡責任還是楊某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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