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一起因征收社會撫養費引發的訴訟在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開庭。
案件原告是諸暨市次塢鎮的章某和余某,二人系夫妻關系。2006年2月,章、余二人登記結婚,并于同年11月生育一女孩,之后于2012年12月又生下一男孩。諸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認為章某夫婦違反了計劃生育的相關規定,2013年10月12日作出對章某夫婦征收社會撫養費178485元的決定。
章某夫婦不服這一決定,2013年10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諸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的上述決定違法,并予以撤銷。
據了解,章某夫婦常住在諸暨市次塢鎮石馬村,二人雖然一直居住在農村,但夫妻二人的戶口本上卻登記是非農戶口。章某稱,他們二人雖然在戶口本上登記為非農戶口,但他們就一直居住在農村,也從來沒有離開過農村,從事的也是農業生產經營,耕種著自己父母名下的那點土地——因為,他們從被轉為非農戶口后,就沒有了自己名下的那份土地。
石馬村村委會的證明證實了章某的說法。
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下列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諸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按2.5倍向章某夫婦征收。2011年,諸暨市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5697元。
章某夫婦并不認同。章某認為,自己二人雖然戶口本上登記為非農戶口,可從來沒享有過任何的城里居民享有的社會保險或者任何的城鎮居然所應有的福利待遇:沒有工作,沒有醫療保險、沒有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也沒有享有過任何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鎮戶口的待遇什么都沒享受,在計劃生育、在社會撫養費征收卻要按城鎮戶口對待?
諸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也承認,章某夫婦雖均城鎮戶口,但無固定職業,“就因為章家庭的實際困難,所以對章某社會撫養費的征也給予最低的幅度。”
在庭審中,章某夫婦的代理人、浙江碧劍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有水認為,諸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對原告作出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不符合事實。
吳有水表示,《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已生育一個女孩的”家庭可以生育二胎,章某夫婦有生育二胎的權利。吳認為農村居民,是指固定居住在農村的人員,農業人口,是指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口。
同時,原國家人口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在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意見》也規定:“‘農轉城’人員在未享受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以及生育政策過渡期內,應繼續執行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因此,吳有水認為,章某夫婦也應當享有繼續執行農村計劃生育的政策。
法庭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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