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白無故地,蕪湖人潘楷正坐了三年牢。1998年,繁昌縣法院以強奸(未遂)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十多年間,潘楷正屢屢申訴,2012年,繁昌縣法院再審此案,宣告潘楷正無罪。記者昨從省高院獲悉,潘楷正獲得了40余萬元的國家賠償。
1997年10月31日,潘楷正因涉嫌犯強奸罪被繁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1998年4月8日,繁昌縣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強奸(未遂)罪判處潘楷正有期徒刑三年。潘楷正不服,向蕪湖市中院提起上訴。 1998年7月13日,蕪湖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了解到,自1997年10月31日被羈押至2000年10月30日刑滿釋放,潘楷正共被羈押1096天。其后,潘楷正提出申訴。 2012年4月19日,蕪湖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銷了原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將案件發回繁昌縣法院重新審理。 2012年11月19日,繁昌縣法院作出再審刑事判決,宣告潘楷正無罪。
潘楷正被再審改判無罪后,向賠償義務機關蕪湖市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2013年3月7日,蕪湖市中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賠償潘楷正被侵犯人身自由1096天的 國家 賠償 金178264.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但沒有支持潘楷正的其他請求。對此,潘楷正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訴。
昨日,記者獲悉,經省高院賠償委員會審理決定,給予潘楷正國家賠償金額合計約40余萬元。(安徽商報 李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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