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話說得好:一個不會休息的人也就是一個不會工作的人。該拋棄那些扭曲人性的加班文化了,代以“準時下班文化”。
近日,東莞一工程師劉先軍“過勞死”,引發輿論強烈關注。記者追蹤采訪發現,超時加班在制造業發達的珠三角地區存在普遍性,一些企業甚至以“加班文化”為企業文化,要求員工“愛崗敬業”。
年近33歲的劉先軍猝死在出租屋內,3天后才被發現,這是令人黯然的悲劇;劉先軍是家里頂梁柱,撇下孤兒寡母,以及年邁雙親,誰該負責?目前,尚未坐實他死于過勞,但3月份連上31天班,加班時間高達190個小時,讓人震驚之余,不免追問:即便鋼鐵之軀,也無法承受這般消磨吧?
偶爾加班并非不可,但企業鼓吹加班,甚至變相強迫員工加班,并把加班美化為企業文化,這樣的加班文化就是不道德的,甚至是違法的。《勞動法》明確規定每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而劉先軍加班時間高達190個小時,遠遠超過了法律規定。劉先軍所供職企業的相關負責人卻辯稱劉先軍自愿加班,且不說在資強勞弱的失衡博弈中,所謂的自愿顯得多么虛假;即便自愿,企業也不該認可。企業必須尊重員工的休息權,決不允許員工透支健康。
與鼓吹加班相比,企業更應該踐行“準時下班文化”。換言之,應鼓勵員工在規定時間高效完成工作,即使加班,也應將加班時間嚴格控制在規定范圍內。已有研究證明,加班無法帶來效率。很顯然,如果員工不愿意加班而強制其加班,員工必然心生抵觸,甚至消極怠工,長此以往,企業就難有號召力。
在利益驅動下,一些惟利是圖的企業不可能培育“準時下班文化”,甚至不愿意遵守“每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26小時”的法律規定。這就需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多摸查、多監督,對違法企業嚴懲不貸。而現有的制度缺陷是,即便企業違犯了相關法律,也只能對企業處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罰款。違法成本過低,企業就會缺乏對法律的敬畏,對違法企業尤其是加班嚴重超時的企業應處以更嚴厲的處罰,勢在必行。
“起得比雞還早,睡得比貓還晚,干得比驢還累”,畸形的加班文化已經剝奪了勞動者的尊嚴,甚至戕害了他們的生命。有句話說得好:一個不會休息的人也就是一個不會工作的人。保障員工的休息休閑權,關乎現代國民的生活品質,也關系著企業和國家的長遠發展。該拋棄那些扭曲人性的加班文化了,代以“準時下班文化”。(京華時報特約評論員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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