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定,對低價藥品取消最高零售限價,生產經營者在不超過規定日均費用標準前提下,根據藥品生產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制定具體購銷價格,形成更加靈敏反映市場供求的定價機制。
《通知》明確,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為:西藥不超過3元,中成藥不超過5元;對因成本、價格或用法用量發生變化導致具體品種日均費用發生變動的,要及時進入或退出低價藥品清單。
《通知》要求,藥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合理確定價格。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做好生產成本和實際購銷價格監測工作,對價格變動頻繁或幅度較大的,要加強調研,必要時開展專項調查;對不合理的提價行為,要依法重點監管,并向藥品集中招標采購、醫療保險等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對價格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通知》強調,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完善采購辦法,推進支付方式改革,促進用藥結構優化,減輕患者總體醫藥費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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