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梅是來賓市某中學初一年級的內宿生,被安排和另一女生小芬同睡在學校女生宿舍的上鋪。去年10月7日晚,宿舍熄燈后,小芬睡在床的靠墻內側,頭朝有護欄的那一邊,而小梅則睡外側,頭朝沒有護欄的這一邊。當晚11時30分許,睡夢中小梅突然從數米高的上鋪跌落摔到地上,造成頭部和左肩部受傷。經來賓市人民醫院診斷,小梅的傷勢為左顙頂枕部硬膜外血腫,左顙頂枕部軟組織挫傷,左側小腦挫裂傷。經來賓市某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
事發后,小梅的父母親認為,學校安排兩名學生同睡一鋪,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隱患,學校應當承擔小梅受傷花去的全部費用。在與學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小梅的父母親作為代理人向興賓區法院遞交訴訟,狀告學校索賠。在庭審中,校方則認為,由于學校的辦學條件有限,原告受傷應屬于意外事故,學校已盡相關義務,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查明,來賓市某中學學生宿舍使用的雙層床上層護欄高度為13厘米,護欄與床頭缺口為115厘米。而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家具床類主要尺寸》的規定,這類雙層床的安全護欄的高度應不小于20厘米,護欄與床頭之間的缺口為50-60厘米。
法院經審理認為,學校作為學生學習、生活的場所,校方有義務采取措施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來賓市某中學因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未能盡到管理職責,存在主要過錯,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小梅作為13周歲的未成年人,應該認識到頭朝沒有護欄的一側睡覺,有易跌落的危險,她對自己從上鋪跌落受傷也存在一定的過錯。綜合雙方過錯程度,遂判令來賓市某中學承擔80%責任,向小梅賠償6.3萬余元,小梅則自己擔責20%。(南國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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