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湛河區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張春陽介紹,2012年12月3日中午12時許,在平頂山市區做生意的郭某將上小學三年級的8歲女兒王某從學校接到家中。因不滿女兒王某偷拿家里的錢買計算器,偷拿同學的滿分試卷等行為,郭某惱怒之下,脫去王某的外衣,持電線、棉拖鞋對王某長時間毆打。見王某出現瞌睡、睜不開眼、手腳冰涼癥狀后,郭某停止毆打,并讓王某脫去外衣躺在床上,采用蓋棉被、開電熱毯等方式為其恢復體溫。約一個半小時后,郭某發現王某昏睡不醒,立即撥打120將其送至醫院救治,后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王某系被他人用鈍性物體反復打擊軀干及肢體部引起擠壓綜合征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郭某長時間毆打致死女兒王某,后果嚴重,依法本應判處10年以上刑罰。鑒于郭某平時對女兒沒有虐待行為,毆打女兒是出于管教目的,發現女兒身體出現異常反應即停止毆打并采取積極救助措施,到案后認罪、悔罪,其家人及被害人學校、社區亦對其表示諒解,根據本案的特殊情況,對其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處刑罰,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5年。
判決書送達后,檢察機關以量刑畸輕提出抗訴,被告人郭某以應定過失殺人罪為由提出上訴。平頂山市中級法院經審理依法裁定,維持原判,并報請省法院復核。省法院經復核,同意平頂山市中級法院的裁定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依法裁定予以核準。(河南法制報 記者陳亞洲通訊員庫艷敏郭琳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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