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昨天經表決,通過了關于設立烈士紀念日的決定,以法律形式將9月30日設立為烈士紀念日,并規定每年9月30日國家舉行紀念烈士活動。
決定指出,近代以來,為了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自由幸福,為了國家繁榮富強,無數的英雄獻出了生命,烈士的功勛彪炳史冊,烈士的精神永垂不朽。為了弘揚烈士精神,緬懷烈士功績,培養公民的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激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強大精神力量,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作出設立烈士紀念日的決定。
關于設立烈士紀念日的決定草案于8月25日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民政部部長李立國就決定草案向常委會作說明時介紹,近年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社會各界人士建議設立烈士紀念日的呼聲越來越高。
關于烈士紀念日為何確定為9月30日,李立國介紹,1949年9月30日是人民英雄紀念碑的奠基日,在國慶節的前一天開展烈士紀念活動,既能充分體現“國慶勿忘祭先烈”的情懷、突出國家褒揚烈士的主題,又能與黨和國家領導人10月1日上午向人民英雄紀念碑敬獻花籃等烈士紀念活動相銜接,因此確定為這一天。
□揭秘
設立紀念日“十年磨一劍”
今年9月30日,我國將迎來首個烈士紀念日。民政部黨組成員、優撫安置局局長鄒銘昨天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民政部從2005年開始相關研究論證工作,烈士紀念日的設立可謂“十年磨一劍”。
鄒銘表示,近年來,社會各界人士、專家學者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出設立烈士紀念日的建議,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也多次呼吁設立烈士紀念日、開展形式多樣的紀念活動。設立烈士紀念日,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呼聲。同時,世界上許多國家都設有專門紀念烈士的節日。
民政部自2005年起多次召開由中宣部、文化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及中國民俗學會等部門和部分民俗專家參加的研討會,并會同國務院法制辦先后4次征求16個相關部門和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意見。各地各部門和專家學者均贊同設立烈士紀念日。
2013年4月4日,經中央同意,中辦、國辦、中央軍委辦公廳聯合下發文件明確要求“研究設立烈士紀念日”。2013年4月21日,民政部向國務院呈報了《關于設立烈士紀念日的請示》。今年8月23日,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于設立烈士紀念日的決定(草案)的議案》。
烈士紀念日設立后,國家將舉行紀念烈士活動。同時,國家對各地開展烈士紀念活動也將作出專門安排部署。“當然,對烈士的紀念褒揚并不意味著局限在紀念日這一天,還應體現在社會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鄒銘說。
鄒銘介紹,據不完全統計,約有2000萬名烈士為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和國家富強、人民幸福英勇犧牲。由于戰爭年代條件有限,許多先烈沒有留下姓名。目前,全國有名可考、并收入各級《烈士英名錄》的僅有193萬余人。近幾年,每年新評定的烈士數量在300人左右。
□司法改革
北上廣將設立知識產權法院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當天經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根據決定,我國將在北上廣設立知識產權法院,實行跨區域管轄。
決定稱,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庭的設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知識產權案件的類型和數量確定。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識產權法院實行跨區域管轄。
其中,不服國務院行政部門裁定或者決定而提起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將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決定明確,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監督。知識產權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
對于知識產權法院院長的任免,決定規定,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數說
每年1億多人次瞻仰烈士陵園
據不完全統計,每年有一億多人次到烈士陵園參觀瞻仰,表達對先烈的緬懷之情。近幾年,通過網絡平臺祭掃烈士、寄托哀思的網民人數不斷增加。同時,很多烈士的英雄事跡在文學作品、廣播影視中傳頌,烈士精神彰顯出巨大的凝聚力和感召力。
23次提高烈屬定期撫恤金標準
自改革開放以來,國家23次提高烈屬定期撫恤金標準。目前,全國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烈屬有20余萬人,其中,城鎮烈屬定期撫恤金標準為每年13860元;農村烈屬定期撫恤金標準為每年7970元。
從2011年7月1日起,國家給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國家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預算法
地方政府舉債規模需報全國人大批準
財政部表示目前地方債務風險可控
備受關注的“經濟憲法”——預算法完成20年來首次大修。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昨天表決通過了修改預算法的決定。修改后的預算法對防止預算違規調用、公開透明、加強預算效能等方面做了規定,其中明確規定,地方政府發行債券,舉債規模必須由國務院報請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修改后的預算法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對于修改后的預算法中關于地方政府債務的問題,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昨天下午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預算管理體制改革,規范地方政府債務,是預算法修正的一項重要內容。這次把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防范化解財政風險單獨作為一個部分,凸顯了這個問題的重要性。重點是解決三個層面的問題:
第一,建立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舉債融資機制,賦予地方政府以適度的舉債權,解決怎么借的問題。
第二,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分類管理和規模控制,讓地方政府的債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接受地方人大監督,還要接受上級行政和上級立法機關的監督,解決怎么管的問題。
第三,理清政府和企業的責任,解決怎么還的問題。針對目前的情況,地方融資平臺中有一些實際上是政府通過企業舉債,我們要分開。屬于企業的債,政府如果需要支持,就給予明確的,比如說補貼,或者是PPP模式給與支持;屬于政府的債務,這些完全公益或者既是公益而且現金流也不足的債務,就轉成了政府的債務,納入預算管理。這是分清責任,給社會以正確的信號。為此,這次預算法中也規定了,要建立以責權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財務報告制度,政府的資產負債表要向社會公開,引入評級。
關于目前地方政府債務形勢,樓繼偉表示,去年年底,審計署公布了全國截至去年6月份地方債務的情況,按償債責任看,大致地方政府有12萬億的債務,包括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負有擔保責任和救助責任的債務。“到去年年底,從財政管理的角度來看,這個規模并沒有明顯擴大,當然也可以借一些新債,還一些老債,但是總規模沒有明顯擴大,總的風險是可控的。”樓繼偉表示。
□安全生產法
發生重特大事故最高可罰2000萬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昨天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加大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其中對于發生重特大事故的最高可罰2000萬元。此外,涉事單位主要負責人將上黑名單,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按照事故等級分別處以20萬元至2000萬元的罰款。其中對于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以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00萬元以上2000萬以下的罰款。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級分別處以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罰款。同時,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在加強政府責任方面,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取得進展。增加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同時明確:鄉、鎮人民政府等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對于社會高度關注的事故調查處理問題,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增加規定:“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版采寫京華時報記者孫乾(除署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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