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稿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介紹、組織孕婦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應當由醫療保健機構組織3名以上具有臨床經驗和醫學遺傳學知識并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集體審核。經診斷,確需人工終止妊娠的,由鑒定機構為孕婦出具醫學診斷報告,并通報當地縣級衛生計生部門。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實施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胎兒有嚴重缺陷的;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工作場所設置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醒目標志。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出具虛假的醫學需要的人工終止妊娠相關醫學診斷意見書或者證明,制作虛假手術記錄的,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終止妊娠藥品目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國家衛生計生部門制定發布。禁止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未查驗購藥者的資格證明或未作銷售記錄,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
■處罰規定
介紹、組織孕婦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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