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為陽朔縣一鄉鎮的個體司機,其于2013年12月28日駕駛貨車由桂林市陽朔縣白沙鎮往龍勝縣三門鎮方向行駛,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的車輛時與原告某控股有限公司的勞斯萊斯(幻影加長版)轎車相刮碰,造成二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龍勝各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某控股有限公司將陳某告上法庭,要求陳某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1250000元、車輛折舊損失費62500元、拖車費6500元、處理交通事故人員誤工費和交通費50000元,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替代性交通工具費10000元,共計13790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陳某所駕貨車的所有人是陳某自己,其掛靠在被告桂林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名下營運,并在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為200000元)。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法律規定,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某控股有限公司損失人民幣202000元;二、被告陳某賠償原告某控股有限公司損失人民幣1050500元;三、被告桂林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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