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訴稱,2012年底,他經人介紹與孫小姐相識,戀愛一個月后,在女方的催促下,他們按照習俗舉行了訂婚家宴。他及家人給付孫小姐彩禮10001元,并購買金項鏈一條、手機一部。2013年4月,孫小姐打電話約他拍結婚照,他考慮到二人認識時間較短,拍結婚照時間過早,因此未去。孫小姐到他家大吵一架,此后兩人沒有聯系。楊先生說,他本想“冷卻”一下關系,沒想到幾個月后得知孫小姐與他人結婚。一怒之下,他起訴要求孫小姐退還彩禮錢以及金項鏈、手機。
孫小姐辯稱,雙方并沒有辦訂婚家宴,只是一起吃飯時楊先生給了她現金10001元,說是給她的花銷而不是彩禮錢。金項鏈和手機都是楊先生自愿贈與的,不同意返還。
法院認為,楊先生與孫小姐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分手,楊先生要求孫小姐返還金項鏈和彩禮10001元,理由正當,法院支持。戀愛期間,楊先生為孫小姐購置手機一部系為增進雙方的感情,這種財物的給付與婚約習俗無關,應視為無償贈與,不用返還。(記者裴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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