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李姓男子2011年間接送兒子,認識同校六年級女學生,他隨后展開熱烈追求,送手機、買禮物等取悅12歲女童,兩人2013年交往,當時女童已經念初中,她趁周末多次瞞著母親與李男約會,其中5次與李姓男子發生性行為。
李姓男子嫌出庭應訊并坦承犯行,但堅稱2人是戀人,事發后還到女方家里,表示愿意照顧她一輩子。
而女童則指稱,李曾恐嚇威脅若拒絕性交要殺害她,涉嫌加重強制性交罪部分,檢方認為該女童應訊時,以名字稱呼被告,平日2人以電話聯絡,被告曾替她辦行動電話,還買衣服給她,女童甚至多次瞞著家人與被告外出,足證2人關系非比尋常,確認為男女朋友,這部分認定罪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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