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被告人袁某、陶某、許某、張某、柏某、周某系同學或同鄉關系,均為十七八歲的少年。 2013年七八月份,6人商議在舒城縣城找女子賣淫賺錢,后認識了不滿14歲的少女肖晴(花名),提出帶其去賣淫掙大錢,肖晴未同意。遭拒后,6人將肖晴哄騙至賓館,其中5人強行與之發生了性關系。
此后3天內,肖晴在袁某、陶某等人的威脅下,李某(女)在其經營的賓館內多次容留、介紹肖晴與他人進行性交易;后劉某介紹嫖客,肖晴又被迫在酒店賣淫。肖晴與6少年外出時,被一直尋找她的父親發現,并向公安機關報案,最終案發。 6少年共獲取嫖資千余元。(據安徽商報)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